遗产可以放弃继承赡养义务不能拒绝

原标题:遗产可以放弃继承赡养义务不能拒绝“赡养老人应该是我们兄弟俩的事情,结果我弟弟说,他不养老人也不继承遗产。”罗先生最近很困惑,因为亲弟弟为这事连协议都拟好了,并要求公证。罗先生向余姚市公证处求助:“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样真的可以吗?”(12月21日《宁波晚报》)不继承遗产,但也不养老人,作为儿子提出这样的要求,无论从情理上来分析,还是从法理上来考量,都是错误的。往轻了说,是缺乏起码的孝心;往重了说,是一种违法行为。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容不得讨价还价。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法律赋予的应有权利,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继承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当然,如果子女出于某种考虑,主动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不管其出发点如何,从法律上来说也是允许的,应该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尊重。但是,一码归一码,自己主动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不能以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作为前提。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想要行使权利,首先必须履行义务;即使自己放弃权利,不继承遗产,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很明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却不能拒绝履行。而且,以“不继承遗产”为借口“不养老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伦理道德。虽然说罗先生的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家庭条件也相对困难一些,但这也不能是“不养老人”的借口。弟弟本来就对父亲照顾得少,现在干脆“不养老人”,就更说不过去。别忘记,对父母亲来说,除了经济、生活方面需要赡养,精神层面同样存在赡养的需要。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多陪伴在父母身边,一起吃吃饭、聊聊天,给予其心灵上的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郑建钢)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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