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遗产的继承是在现有的继承人中分配,但是事情总有例外,有些孩子还在腹中,其父亲就去世了,这种情况该怎么继承呢?未出生的孩子是否拥有继承权吗?
萍乡市的彭先生外出务工不慎从高处坠落,获得了一笔巨额的死亡赔偿款。此前彭先生的妻子已经怀孕,而彭先生的父母怕媳妇不肯生下这个孩子而拒绝将赔偿款分配给这个未出生的孩子一份,双方争议不断,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遗腹子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并由其母亲保管。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我们知道一个事:未出生的胎儿也是有继承权的。那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本身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时候应当将其看做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来处理。此条款的设立,更多的是出于对可预期出生的人利益的保护。
但其实彭先生的父母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到时候将财产分给了媳妇,她又不生这个孩子,岂不是连以后的盼头都没了?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都是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1、在分娩时,胎儿是死体。也就是说胎儿还未分娩出来就已经死亡,那其继承权自始不存在,也就无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2、分娩出来是活体,那就按照正常民事权利能力人来分割遗产,保留其相应的继承份额;
3、分娩出来是活体,后又不幸夭折。我国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后面不幸夭折,但其继承权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胎儿自己的继承人来分割所得到的份额,由其父母继承。
当然也有人指出,当男方死亡时,无法确定腹中胎儿是否与男方有亲子关系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一方对此提出疑问,另一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法院会对胎儿进行亲子鉴定。
虽然在上述案例中婆婆只是想通过利诱来强迫媳妇来生下孩子,但是她又是否想过,媳妇愿意经历丧偶又丧子的痛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