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孟达遗产分配方案爆出,太太占一半,保险

 2月28日,马来西亚《光明日报》透露,吴孟达资产逾千万,现任太太侯珊燕分一半,余下分给5名子女。据了解,达叔先后和三任太太育有五名子女,年和侯珊燕奉女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吴楚妮大约二十五六岁,儿子吴韦仑年仅十八岁。

  达叔生前曾表示,他对所有子女一视同仁,大的孩子已受到照顾,房子什么都有,小的需要特别关照,因此才会给予现任太太一半的财产。

有网友提问:“名人通常生前都会置重金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那么保险金在法律上是如何继承分配的?”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简介

张先生于年8月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额

0万元(身故保险责任仅为退还保险费),保单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子张小。

20年8月,被保险人张先生突发胸痛,20医院就诊,小时后院方宣告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同时该院医务科开具了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先生现有家庭成员包括:母亲吴氏,妻子张太,儿子张小(未成年)、女儿张花(已成年),哥哥张大,妹妹张五。在张先生身故0日后,其母亲吴氏也身故。年5月,张先生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何分配保险理赔金额?

本案例保险理赔金额最终分配比例如下:妻子张太/4,儿子张小/4+/24,女儿张花/4+/24,哥哥张大/2,妹妹张五/2,合计00%。

温馨提示:

本案张先生身患重大疾病于20年8月身故,在其患疾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张先生本应在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生存期间由其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张先生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生存给付,目的是及时给付被保险人以作医疗之急用,但张先生死亡后其妻子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且本案保单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仅为退还保险费,其妻子虽然在张先生死亡后申请理赔,但其目的显然还是要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即保险金额0万元。

由于保单仅指定了身故受益人为儿子张小,则可以认为张先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这笔遗产不能由保单身故受益人领取,只能由张先生的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分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吴氏、妻子张太、儿子张小、女儿张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母亲吴氏、妻子张太、儿子张小、女儿张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分别继承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额的/4。

其次,在张先生身故0日后,其母亲吴氏也身故。母亲吴氏继承后身故,这笔金额又成了母亲吴氏的遗产。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吴氏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保险人张先生、张大和张五,被保险人张先生、张大和张五各继承母亲吴氏遗产的/3,即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额的/2=/4×/3。

最后,因被保险人张先生已于母亲吴氏身故前死亡,则张先生获得母亲吴氏的遗产/2保险金额应进一步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被继承人母亲吴氏的儿子被保险人张先生先于其死亡,故此/2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张先生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应由被保险人张先生的儿子张小、女儿张花代位继承,具体代位继承金额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额的/24=/2×/2。

延伸解读

一、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保险金能否继承,首先得确定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此可见,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要看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所指定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二、如何继承保险金

如果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取得,而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程序处理。

目前被保险人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时均理解为“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无有关“法定受益人”的规定

(有些国家、地区规定法定受益人即继承人),但将“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一般也是符合被保险人真实意愿的。有的被保险人明确填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意思表示更明确,应该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问题在于不少保险理赔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均把填写“法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保单视作没有指定受益人,将保险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继承法处理。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原始取得,取得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继承人享有的遗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取得的依据或法定或遗嘱。继承遗产是依据继承法进行分割,而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时则是按保险合同受领保险金。

另外,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实现,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仍享受全部保险保障。也有的人不了解受益人可以设定多个,也可以排列顺序

(即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等),也可规定多个受益人平均分摊保险金,也可按比例分配。总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分配权,但往往为怕麻烦干脆不

填写受益人一栏,或简单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字样。

此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

继承遗产在继承权利范围内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依法支付遗产税。按目前法律规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无义务为被保险人返还债务,也不需支付所得税。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险金通常会设定受益人,因此也可以说是他人的财产,不会算作遗产进行分割。但是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就不一样了,会成为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继承。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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