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随着不动产价值的不断增大,房产已经成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为了房产争得不可开交。老张夫妇生育了一子,收养了一女,两人因车祸过世。老张夫妇生前留有一套房子,一直是儿子儿媳用来经营酒店。现在儿子和女婿为了争夺房产而反目成仇。
哥哥认为妹妹不是亲生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幸去世,妹夫没有和老人一起生活,因此无权继承房产。妹夫则认为虽然妻子早去,但平时自己都有经常照顾岳父母,而且老人住院治疗的费用都是和哥哥均摊的,所以有权分得遗产。
那么,父母去世后,房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案例分析
民法典解读一、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次之,两者皆无,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是渐次降低的,如有在前的按照在前的办理,在先的办理完毕还有剩余遗产的,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老张夫妇生前有两套房子,遗嘱确定其中一套给儿子,那么剩余的一套房子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解读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女享有继承权,丧偶女婿呢?
中国传统的认知,重男轻女。俗语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不管娘家事。所以,在父母过世后,女儿通常是不参与父母遗产分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养女与儿子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无先后之分。而本案中,女儿已经去世,女婿是否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呢?如果女婿代替过世的妻子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此时相当于他取代了妻子的继承地位,因此其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解读三、房子分配原则: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可折价、补偿或保持共有
对于老人遗留的房屋,儿子可与女婿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约定办理。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变卖该房产分割变卖价款。也可以由一方持有该房产,但以现金方式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如果各方都不愿意分割或者出卖该祖产的,可以由双方共有该房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今年新公布的《民法典》对生活中的大小事务作出了新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可以说是从同一天开始使用,这更符合我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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