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看过一个节目,大意是兄弟姊妹几个为了分配老人留下的财产而对簿公堂,包括两套房产。老板说,虽然他一直没有时间照顾父母,但是自己每月都有钱来养家糊口,应该多分点财产。老人说,自己长时间照顾父母,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一半的财产都没有。前夫老三也有自己的一句话说,现在家里条件不好,孩子还在上学,平时自己也时常来探望父母,理应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她的意见是三人平分。觉得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或苦衷,可谁也说服不了谁,本来骨肉相连的兄弟姐妹,因为财产分配问题闹得天翻地覆,令人唏嘘。常言道,无规矩不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一直致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而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新规,则对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今年开始,房产继承都要按“新规”来办理,再争也没用,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也不例外。经公证的遗嘱已无优先权,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已不复存在,应以最后遗嘱为准。长期以来,对父母财产的继承以遗嘱为重要依据,为了保证遗嘱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只有经公证的遗嘱才最有效。因此,以前的继承法规定,有多个遗嘱的,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新规中将“遗嘱公证优先权”的提法删除。也就是立遗嘱的时间标准,也就是最后一份遗嘱的财产继承依据。另外还有“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两种立遗嘱方式。在此要注意的是,为了准确判断一份遗嘱的效力,无论形成的哪份遗嘱,都强调需要留下“日期”痕迹。新增遗嘱的宽恕制度如其名,是指给老人立遗嘱反悔的机会。真实生活中,常常会看到孩子们不孝顺父母,却为了得到父母的财产表面上一套背后一套。因此,“反言”制度给父母提供了另一个保证,有机会修改遗嘱。个案:老人80岁,身体很差,考虑到自己有10套房子在手里,需要分给3个儿子。为公平起见,老人家给大儿子们分了六套房子,他们把自己最好的、照顾得很好的两个儿子分了两个。但是,当这份遗嘱生效后,老人发现,老大并不赡养自己,反而老二和老三对自己最真诚,即使每人只有两间房子,老二和老三仍然孜孜不倦地为自己效劳。于是到了90岁,老人修改了遗嘱,新遗嘱只给老大两间房子,老二和老三每人四间房子。继承权扩大新规确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新法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如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孩子不只是婚生,还有非婚生、养育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双亲不只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案:老王婚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婚后又加上妻子的名字,房产证上注明的是老王夫妇两人共有。唯一的儿子小王婚后,与妻子小李、儿子一起住在这所房子里。出人意料的是,结婚5年后,小王就因为车祸死了。尽管悲痛,小李仍对婆婆尽心照料,直到百年。这样的话,小李有权继承老王的房子。由于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负有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法。将代位人范围扩大,主要是考虑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其死亡之前已经死亡的情况。个案:明艳的父母,外公外婆都走了。光亮只能和没有妻子和孩子的小叔互相照应生活。小叔老去后,按原来的继承法,亮亮不属于他的继承人。而新法将侄子、侄女列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明亮可以继承小叔的遗产。可见,《民法典》的新规定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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