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女。多年来,金先生忙于事业打拼,获得了不少财富,事业上也有不少的成就。伴随着事业的发展,金先生的财富类型也复杂起来,房产、存款、股票、股权、以及各种项目工程。但是随着金先生事业上的繁忙,他的身体也有很多疾病找上来。
年金先生自感身体越发不适,去医院检查,医院告知其罹患癌症,并有半年左右的生存期。此时的金先生除了需要应付病魔,还要考虑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身后的事业、家庭、财富在金先生这里需要尽快安排好。为了更好的分配和处置自己身后的财富,金先生立下遗嘱,并确定了遗嘱执行人。半年后,金先生离世。面对如此打击,李女士和女儿沉浸于悲痛之中,无法提起精神来面对这一切。但是金先生离世后,大量财富和相关权力涉及继承。好在金先生在当初订立遗嘱时,厘清了各项财富的分配归属,也指定了相关的法律人士作为其遗嘱执行人。本没有能力处理这一切的李女士和女儿因此被解脱出来,多项财富在遗嘱执行人的帮助下,顺利得到继承。同时,金先生事业上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序解决。此后,李女士深感丈夫金先生用心良苦。因为李女士知道金先生充分考虑到李女士会无法周全处置好金先生留下的巨额财富。于是立好遗嘱,指定好遗嘱执行人,李女士在痛失亲人的同时,也获得了一份安慰。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如果在订立遗嘱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会将遗产按照遗嘱规定的分配办法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此,立遗嘱人的财富将平稳传承,许多纷争也会迎刃而解。
本案中,金先生本身的财富较多且多元,单凭李女士本人处理这些财富的继承事项,会让其无力厘清并将占据其大量时间和精力。金先生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则能为其传承其财富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如果立遗嘱人本身财富较多并因此产生诸多的继承事项,建议到专业机构订立遗嘱并同时指定机构相关人员为遗嘱执行人,以解后顾之忧。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