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处理附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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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境外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代位继承

继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高发法律问题之一,主要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等方面。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也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下根据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来看一下继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遗嘱继承

1、遗嘱的合法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号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

(1)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为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法对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方式、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适用法律。

(2)境外遗嘱的效力认定: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如在中国境内依据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主张相关权利,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应认定遗嘱有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号

李某1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李某2主张对李某1签署协议行为能力存疑、李某未对李某1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未对此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年1月21日,在聂某、李某3的见证下,李某1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李某1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李某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继承XX房屋的所有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不仅是一套严谨且灵活的遗产分配机制,还通过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制度以及对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继承权的确认,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做适当倾斜,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其内涵,使之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情况,确保了遗产传承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1、宋某方诉庄某霞法定继承纠纷案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条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民终号

景某先于父亲景振元死亡,景某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景振元死亡,发生转继承,景某3、景某5、景某6系景某子女。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2号房屋和号房屋应先析出二分之一作为刘某(配偶)的个人财产,另二分之一应作为景某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景某在其父亲景振元去世前死亡,景振元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景某的子女代位继承,由景某3、景某5、景某6转继承。

四、合法财产的有效处理建议

1、制定遗嘱:遗嘱是确保个人财产在身后按自己意志分配的重要方式。遗嘱应明确列出财产的分配方式、受益人以及可能的执行人等关键信息。遗嘱的制定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财产赠予:在生前,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或受益人。

3、权证保管:应妥善保管重要的财产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折、遗嘱以及信托合同等。这些文件是证明财产归属和分配方式的重要依据,一旦丢失或被盗,可能会给财产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以及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若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希望能够对读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如有不足,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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