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
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今天,连小法就用一个案例
带大家解读下《民法典》中的遗产继承纠纷
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一家三代的“家务事”,贯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思路,对本案采取优先调解。
但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质疑涉案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与郑某某、詹某的遗产分割意见相差甚远。
考虑到涉及本案遗产数额巨大,詹某甲生前主要生活在上海,主要财产包括房产及车位、车子、银行存款开户行均在上海地区,且涉案公证遗嘱也在上海的公证处办理,故承办法官为此专门赶去上海,调取公证遗嘱及相关财产证据的情况。
在充分审查该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后,考虑到以案判案会影响多方之间家庭成员关系及因多套房产、车辆评估需花费不少的评估费用。故承办法官继续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多方当事人最终感化,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除了房产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外,被继承的财产得以妥善分配。至此,这起千万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案结事了。
那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01
继承的方式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被继承人对部分财产立下合法的公证遗嘱,因此对该部分财产的分配应遵从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继承,剩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2
法定继承人顺序
《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继承法》,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的当事人都属于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03
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谓“一般应当均等”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同时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本案中的被继承人詹某甲的父母詹某乙、詹某丙年迈不具有劳动能力、詹某甲的未成年幼子詹某因尚在上学花费大,因而本院多次耐心做多方思想工作,从家庭伦理、养老育幼、法律效果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一家三代最终达成对詹某乙、詹某丙、詹某分配遗产进行照顾予以多分的一致和解意见。
●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带你解读遗产继承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