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公证处以案岑巩县公证处以案普法

“你好,我们父亲去世了,我们需要开个证明盖个章。”近日,岑巩县公证处来了四名群众要求办理证明,经过询问,了解到四名群众的亲人去世了,死者的三个账户有5万多元钱,信用社的同志告知群众,需要到公证处开证明才能取给他们,才有开头那一幕。岑巩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在查看群众带来的资料时,发现死者存折里的钱备注的是遗属补贴,共三万九千多元,当即就到社保服务窗口了解情况。之后,工作人员主动与银行沟通,协调群众与银行双向配合,群众顺利地取到了死者三个卡号的钱,共计五万多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包括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专属于自然人个人,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通讯员 代 芳编辑徐 敏二审李昌焯三审孙朝华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grrz/7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