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你一定要知道的关于5个遗产

自古以来,为了争夺父母遗产的兄弟姐妹之间反目成仇、大打出手的情况就屡见不鲜,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遗产继承的5个典型问题。

1.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范围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继承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承范围扩大,增加代位继承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很容易出现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或者被继承人去世后很多人都来争遗产的情况。所以,《民法典》提出了代位继承的理念,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纳入了继承范围,在过世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第二顺序的过世人的兄弟姐妹有先于过世人死亡的,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有权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颁布之后,以时间顺序确定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人逐渐衰老,如果遇到继承人对自己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更改遗嘱的内容,此规定对于督促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有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给特定人留遗产份额

遗产分割时,要为没有收入来源的老人、未成年人,或者特困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确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丧偶儿媳和女婿也能分得遗产

儿媳和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其丧偶之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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