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历经三年,外甥终于依法继承了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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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年7月,中渡镇寨上村的韦某来到中渡法庭他想要继承舅舅生前的银行存款,但不知如何操作?经其陈述了解到:其舅舅余某生前一家三口。舅舅余某生于年9月,于年9月病逝,享年81岁,舅娘覃某于年病逝,表兄余某平患有精神疾病,于年病逝,生前未婚未育。舅娘临终前告知韦某,舅舅余某生前的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用于料理后事,但舅娘并未知晓舅舅银行密码。舅舅一家三口生前均由韦某负责照料及后事安葬。舅舅余某与韦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关系。而韦某的父母均在上个世纪90年代去世了。韦某父母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姐姐和妹妹均外嫁多年,并未实际照料过舅舅一家。

了解大致情况后,法官询问舅舅一家是否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韦某表示没有;法官再询问,是否有被继承人余某及相关继承人的家庭关系及其死亡证明材料?韦某亦表示不知要如何证明。而根据当时的《继承法》,外甥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且韦某的情况亦不属于代位继承的情形,因此无权继承舅舅的遗产。韦某当时怨声载道无奈地离开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施行后,中渡法庭通过“一村一法官”进村屯开展普法系列活动,与辖区36个村委/社区的村干就《民法典》的变化要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其中就涉及《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人范围的内容。

年12月,韦某再次来到了中渡法庭,其表示从村干处了解到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他这个外甥现在也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了,而与其姐妹两个协商不下,想通过诉讼程序继承其舅舅余某生前的银行余款。于是法官将韦某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一一列举告知了韦某,在韦某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法庭后,法官通过进一步核实了解,韦某的姐姐和妹妹对已经过世的舅舅的此笔遗产并无继承之意,只是年迈行动不便且在异地加上疫情的因素,觉得程序过于繁琐。于是法官通过“线上”+“线下”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三兄妹在法官的见证下,在“线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继承人余某在农业银行里的存款由韦某全部继承。

调解结束后,三个老人对法庭采取在线调解的方式感到惊喜:“法官,你们真是给我们这些行动不便的老人解决了难题,在线调解真是为民办事的好办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鹿法官说法:

我国原先《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因此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的当事人均在没有法定继承权。《民法典》实施后,本案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遗产的案件,即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故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认可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余某姐姐的代为继承人身份,并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民法典》新增的该款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能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互相扶助、养老育幼。

文:李栋

图:中渡法庭(部分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案说民法典|历经三年,外甥终于依法继承了舅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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