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必背考点17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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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考点(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管理

(2)收益分配

(3)费用负担

(4)分割

(5)共有物的处分

(6)份额的处分

必背考点(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必背考点(三)共同共有

一般认为,共同共有仅包括5类,用5字口诀来表述,即“夫、家、遗、伙、居”。

通俗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和同居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推定为按份共有。

一言以蔽之,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真题与解析

1.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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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难度不大。B项考查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判断,关键词为“按份共有”。一般认为,共同共有(俗称“紧密的联盟”)仅包括五类,用5字口诀来表述,即“夫、家、遗、伙、居”。通俗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和同居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认定或推定为按份共有(俗称“松散的联盟”)。据此可知,该楼为按份共有。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A项考查共有物的管理。关键词为“投资比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管理未作约定,依法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项考查重大修缮,关键词为“50%”。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2/3,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转让,关键词为“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自由处分。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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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一般认为,共同共有(俗称“紧密的联盟”)仅包括四类,用4字口诀来表述,即“夫、家、遗、伙”。通俗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和合伙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认定或推定为按份共有(俗称“松散的联盟”)。本题中,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属于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出租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负担行为,而非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是对共有物保值、增值的行为;租赁行为会对标的物进行消耗,因此,不属于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不当选;同时,出租行为亦不会使房屋(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同时,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出租行为亦非改良行为。故D项亦错误,不当选。归纳而言,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份享有。故B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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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A项考查对外转让的原则,关键词为“同意”。按份共有人份额转让的原则系“转让自由”。因此,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切莫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商事规则相混淆)。故A项错误,当选。B项考查优先购买权行权冲突解决,关键词为“均”和“主张”。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权冲突解决分两步处理: 步,协商;第二步,按例比行权。据此可知,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各按份共有人的主张均可得到支持而非仅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故B项错误,当选。C项考查同等条件的认定规则,关键词为“分期付款”。所谓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据此可知,丙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与戊的一次性付款并非同等条件。故C项错误,当选。D项考查对内转让,关键词为“享有”。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对内转让)的,不破坏“人合性”,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即对内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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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背考点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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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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