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走向濒临破碎,有时不单单涉及离婚及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问题,还可能牵涉到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取得的财产利益。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过世,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处理父母留下的遗产,或者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为避免对方分得遗产,一方故意拖延不处理遗产。那么,当离婚遇上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继承利益将如何处理呢?
一、离婚诉讼期间,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一方要求分割继承所得。
现实生活中,身边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家中老人去世多年,产证却依旧保留着老人的名字,直至房屋交易或因家庭纠纷析产。此时,一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想必当然会主张一方婚内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套房产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作出分割,无法确定这一方在继承中取得的财产范围,分多分少都有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离婚诉讼中,涉及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只能在遗产实际得到分割后,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刘某与张某长期异地分居,夫妻感情不和,刘某遂于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张某父亲去世留下的一处房产。
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产,辩称该房产与刘某无关。
湖北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房产目前仍登记在张某过世的父亲名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并未实际分割,刘某要求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并告知刘某可在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二、离婚后,遗产仍未实际分割,一方表示放弃继承。
很多离异家庭中,夫妻一方不惜放弃继承财产,自愿将自己本应该获得的财产全部归于其他家庭成员,只为不让配偶分走一半的遗产。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可以让配偶失去分割的机会呢?
答案是肯定的,且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规避财产分割,但前提必须是,不能因放弃继承,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继承将被认定无效。除此之外,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权利,无需得到其他人的同意,单方作出即可。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中,一方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配偶都将无法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王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多次离婚诉讼,最终由法院判决离婚。在这期间,周某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原先登记在周某及其父母名下。离婚时,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法院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
离婚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王某认为,既然周某父亲未留下遗嘱,周某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取得房产份额,王某作为周某配偶,又应当对周某取得的继承份额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利。
周某则表示,自己早已放弃继承该房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而且放弃继承只需本人作出,无需得到包括配偶在内的他人同意,最终判令驳回王某的分割请求。
三、离婚后,一方实际继承取得遗产,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
这里与前两种情形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方已实际分得遗产。离婚之后,发现一方已经实际取得遗产的,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一方已经取得的遗产。法院审理后查明,确有证据证明遗产分割完毕的,比如房屋完成变更登记,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等等,只要遗嘱没有确定遗产只归自己子女一人所有,都可能认定该部分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此进行分割处理。
但实际上,离婚后再获知另一方家庭遗产处理情况,确实存在很大难度,甚至对方为了避免分割,仅在家庭内部达成分割协议,表面上显示尚未分割假象,此时配偶即便知晓,若无法获取相应证据,仍然无济于事。法律上虽给予了继承人放弃的权利,但如何平衡放弃继承与配偶的财产分割权益,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韩某与高某于年协议离婚,离婚前,高某父亲于年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未做任何约定。
此后于年,韩某得知,高某已依法办理继承房屋手续,且已将房屋出售变现。韩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其中一半的售房款。
本案经过二审,北京三中院审理认定,高某父亲死亡时,韩某与高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高某又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最终分得一半售房款。
离婚碰上继承问题,其实就是一方放弃继承与配偶利益的权衡问题。放弃继承制度旨在于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自治,通过继承人自身意志,决定继承与否,防止继承人的财产因继承行为的发生而减少。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更多可能是为了不被配偶分割财产而为的故意放弃,不能排除权利滥用之嫌。对于那些夫妻已长时间占有、使用、管理的财产,事实上持续享受相关利益,离婚时却表示放弃的,明显有主观恶意,有违事实真相,应当认定权利滥用,否定放弃继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