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玉是张家庄村民,有承包地,与王某秀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某虎、次子张某锋、女儿张某燕。年张某玉在李家铺购买了一栋楼房。年,张某玉又购买了张家庄××组房屋。
年9月17日,王某秀意外死亡。年4月13日,张某虎、张某锋
、张某玉三人签订协议书分割了家庭财产,约定李家铺楼房归张某虎所有,张家庄××组的房屋及附属资产由张某玉经营,张某锋享有继承权等内容,张某燕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已明确表示同意按照协议履行。
年11月4日,因道路建设,征收了张某玉承包的土地,张某玉获得补偿款14万元。年12月8日,因建设需要,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张某玉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除了张某玉张家庄××组的房屋,张某玉获得37万元补偿款、平方米安置房面积。
张某虎认为被继承人王某秀的遗产已被征收,作为王某秀的儿子,其有权继承王某秀的遗产份额,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玉、张某锋、张某燕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秀的遗产。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虎诉讼请求。
后张某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年9月17日,王某秀去世之后,其财产份额变为其遗产,在没有遗嘱,也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的情况下,实际上该遗产处于一种全部继承人共有状态。
年4月13日,张某虎、张某锋、张某玉三人就家庭财产分割一事签订协议书(后经张某燕追认),该行为名义上是对当时的家产进行分割,实际上其中同时包含了对被继承人王某秀遗产的分割。后来在张某玉的房产和土地得到补偿时,该补偿财产中已经不包括王某秀的遗产了,张某虎的主张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
冯绍青,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多年来从事婚姻家事纠纷专职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致力于多方位、多角度分析家事纠纷,多思路、多方式解除当事人的困惑,致力于为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解决方案,凭专业实力定分止争,全心全意服务千家万户,群策群力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