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句话叫“养儿防老”,自古以来人们生儿育女多少是为晚年生活的保障做准备,孝文化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子女赡养父母既是孝道的体现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对应的,父母的财产留给亲生子女,“肥水不流外人田”,似乎也成了一种理所当然。
一般情形不能排除特例的存在,父慈子孝固然好,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定的生养死葬或将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实现,现实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父母和子女之间为抚养、赡养问题产生冲突,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宁可将财产留给“外人”也不愿按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是大家最熟悉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方式下,哪些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份额多少,必留的份额,都由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推定某人去世后愿意将私人的财产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分给每个继承人,其继承人能够借此合法取得遗产。
受到传统观念影响,法定继承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然而法定继承之外还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法定继承效力优先其他一切继承方式显然会导致恶劣后果,比如子女再怎么不孝逃避对父母的赡养,到了遗产分配时依然享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父母无可奈何。
因此法律并没规定法定继承效力优先,相反,法定继承的效力还排在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后面,认为法定继承天经地义从而怠于履行义务、被排除资格的继承人,争夺遗产往往难以立住脚,结合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女子冯春花于年去世,其去世之后,前夫蔡大山与儿子周小明为了冯春花留下的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吵起来,谁都认为自己才是唯一有资格的继承人。
原来,冯春花早年经历过两段婚姻,她先是与男子周某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周小明,结婚6年后丈夫出意外先走一步,留下冯春花独自带着孩子吃了不少苦头。可惜周小明不能体谅母亲,长成顽劣之徒,没多少孝心。
年因为拆迁的缘故,冯春花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和20多万补偿款,次年冯春花便选择再婚,与同样丧偶的蔡大山结为夫妻,三年后夫妻感情不佳,和平协议离婚,拆迁所得的房产和补偿款是冯春花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并没有加入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离婚没多久,冯春花便患病住院疗养。长期卧床,需要人照顾,无奈,冯春花没了父母兄弟姐妹,唯一的儿子周小明拒绝照看,也不肯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冯春花走投无路之际,想到了前夫蔡大山,向其求助。
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了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今后,蔡大山负责冯春花的医疗看护和生活起居照料,冯春花去世后其名下面积90平方米的房产归蔡大山所有。
之后蔡大山按协议约定履责直到冯春花离世。办完丧事,蔡大山想将冯春花的房产过户却遭到周小明反对,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周小明表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他一个,理应由他获得房产,至于冯春花和蔡大山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应当无效,蔡大山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扶养照顾冯春花只花了数万,冯春花死后他若得到百万房产有违公平。
所以,冯春花的遗产包括涉案房屋在内,均应由周小明继承,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周小明的诉求,最终判决蔡大山可以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合法继承前妻名下房屋。
延伸:
本案中,如果冯春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作为其前夫的蔡大山的确不具备继承遗产资格,关键在于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签了遗赠扶养协议,蔡大山也尽到了必要义务,可以合法取得受遗赠的权利。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3种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实际运用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所以,周小明虽然是冯春花唯一的儿子,具备法定继承的资格,但其先拒绝了对母亲进行赡养和照顾;
母亲离世后又提出遗产全给受遗赠人对法定继承人不公,有违常理于法无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次为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二者均不存在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特殊情况(如主动放弃权利,被动丧失权利及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所涉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实际案例中,被继承人排除掉法定继承之后,或许会同时选择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这两种方式,这种例子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一份遗产的安排同时出现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中,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二者存在抵触时将导致遗嘱抵触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
没有抵触则分别按约处理,未通过遗赠遗嘱处分的遗产部分还是可以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并不能因为血缘关系和传统理念就理所当然占据优先效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