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嘱公证或将无优先效力,房产继

遗嘱公证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在以前或许可以,但是从年1月1日起,也就是《民法典》生效后之起,可就未必了!

民法典事关生活方方面面,其中在遗嘱效力方面,也颇有亮点:“判断数份遗嘱效力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张大爷有两个儿子,分别为长子阿强,次子阿明。张大爷生前,原本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财产由两个儿子平分。可是晚年老大阿强根本不管张大爷,都是老二阿明陪伴在张大爷左右。

张大爷于是又自书了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由小儿子继承。该份自书遗嘱没做公证,张大爷就驾鹤西去了,问现在以那份遗嘱为准呢?

这要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自书遗嘱,所以张大爷晚年自书遗嘱无效,无论大儿子多么“渣”,根据公证遗嘱,他还是有权获得平分张大爷的遗产。

可《民法典》生效后,事实可就不是这样了!

《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判定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小儿子可以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良心大大的坏的阿强,自食其果没有继承权。

由此可见,某种程度上来说,《民法典》更能真实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我们的权利。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意味着“继承权”也出了新规,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全部继承父母的房产。

1、如果房子是共同持有,或者设置了居住权等特殊情形,子女们也是无法%继承和使用这套房产的。

2、父母亲不愿意把自己的房产和家庭财产留给子女们,而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继承给了其他人(可以是旁系亲属,也可以是一位朋友)。

3、新的规定要求,扩大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等都可以依法继承父母房产,不过有前提条件,继承人是区分为第一、第二、第三次序的,这些远房亲戚想要继承房产,还需要在顺位继承人缺失的情况下,方可有补位的概率。

在现代纠纷频出的社会,我们可以选择不去斤斤计较得失,但我们不能做“法盲”,放弃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而想要了解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其实也并不难。不需要高深的“法学”背景,只要我们有基本的阅读能力,就可以看懂《民法典》,了解关于继承、婚姻、财产分割等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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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午饭的钱,就能让你了解生活方方面面的民法知识。这样,在碰到纠纷时,我们也有底气有法可依,据理力争,捍卫自己的权利。

另外,考虑到原来法条的字体较小,看起来着实累人。这本“大字版”的法条字体较大,看多了也不会累眼,阅读的感受更加好。

法律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但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我们自己都不主动了解与我们权利相关的法律,那又怎么指望自己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够要求得到应有的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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