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诸暨律师夫妻财产等共同财产的继承处理

绍兴诸暨律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对于继承中,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该条作了规定。对于涉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这里的约定应当为书面的约定),应当先把夫或妻的另一半财产分出,其余的确定为另一方的遗产,再按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理,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一样,分出他人的财产,再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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