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建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财产归属上划分得太细致或彼此设防,但既然读者有这方面的需求,想必也是出于正当理由,我们不妨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支支招:
首先,女婿或者儿媳是没有对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规定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说女婿或者儿媳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理论上对方父母的遗产,作为女婿或儿媳是无权继承的。
《民法典》第条中更是直截了当地规定“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丧偶,第二是对岳父母或者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此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父母百年之后,作为女婿或儿媳,建立在婚姻关系之上的“婚配子女”不享有父母的继承权。
第二,不享有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女婿或儿媳一般不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但夫妻另一方继承来的父母遗产并非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中,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别说明的前提下,比如父母百年后启动法定继承,对于夫妻一方继承来的父母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支配。
由此可以看出,“婚配子女”无对方父母遗产第一顺位继承权并不耽误遗产成为共同财产,依然有50%属于女婿或者儿媳。
第三,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己方父母的遗产沦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实际上方法是有的,而且形式有很多,举几个例子:
1,通过签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方式:
《民法典》第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针对这一规定,就有文章可做了,比如父母在世时可以先立下遗嘱或者是赠与合同,把己方子女作为遗嘱中的第一继承人,或者把己方子女作为赠与合同中的唯一受益人。
基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地位,父母百年之后所留下的遗产就与己方子女的配偶没有任何关系了,即便离婚,另一方也不能分割该遗产。
通过签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这两种方式是规避父母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常用最直接的方式。
2,通过签订婚内财产约定:
“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这种方式将法定财产制度排除在外,是一种“约定财产制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条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此,针对一宗财产或者遗产,既可以约定全部一方或双方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对其中一部分约定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归属比例上双方协商而定,无论是0%对%还是1%对99%,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是有效的。
基于此,对父母百年后的遗产,可以签订“各自所有”的婚内财产约定,与另一方就没有关系了。
综合以上,这一问题解决的途径有三条,即遗嘱、赠与合同和婚内财产约定。
当然,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都要注意法律效力的问题,最好进行公证。
第四,一旦没有提前布局,在法定继承下,遗产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以上三种方式不难看出,为了避免父母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遗嘱、赠与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都是“提前布局”。
法律法规层面讲,倘若父母在世时没有立遗嘱或者签订赠与合同,那么百年后是要“法定继承”的,而法定继承的结果就是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各有50%的所有权,除非另一方书面放弃所有权。
因此,想要避免成为共同财产,就要“提前布局”,让父母在世时就签订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
其实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而言,完全没有必要在财产归属上划分得这么细致,更没有必要彼此设防,只要婚姻关系和谐,终究都是一家人的财产,经营好夫妻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除非婚姻真的出现了裂痕,未来不排除离婚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己方父母的遗产被另一方所分割,如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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