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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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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丈夫(投保人)生前为王女士(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了一份商业保险,年2月28日,到最后缴费期限,王女士欲变更投保人继续投保,但亡夫家庭成员不予配合,同时亡夫家庭成员提出分割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合理?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杨莉主任为您支招当然不合理!关于商业保险财产利益的继承,遗产范围中包括的商业保险财产利益指的是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亲属可申请将商业保险的财产利益作为遗产处理。本案中,被保险人为王女士,而去世的是投保人王女士丈夫。王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其在投保人去世后,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从而继续投保,王女士亡夫家庭成员不予配合变更投保人的行为是侵犯王女士权益的行为。《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民法典》第条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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