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在许多民事案件中都会出现关于“死亡赔偿金”这一款项的纠纷,究竟什么情况下有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究竟该如何分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有人以为只要出现了人员伤亡就会有死亡赔偿金,也有人以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均等分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本文以案说法,详解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有关问题,解释死亡赔偿金究竟如何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存在的前提就是双方之间构成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而这笔款项通常情况下是支付给死者的亲属,用来对他们表示慰藉。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究竟怎么确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来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受害人死亡之前的收入,根据这两者综合考虑分析。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的多少与受害人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有很大关系,这里引入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举例。

年12月,重庆一名女孩与两位同学一起乘坐三轮车去上学,三轮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一辆装满了货物的货车失控撞了上来,最终导致三名女孩都当场死亡。

由于该货车司机全责,所以需要对三名女孩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付,三名遇害女孩中,有两名女孩都出生于重庆主城区,一名女孩出生在农村地区户口还在农村,所以最后在结算赔偿金时,两名城市户口的女孩家属获得了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另一名女孩的家属一共只收到了9万元的赔偿。

看起来十分残酷,但是根据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看,这种金额差异是合理的,所以最后货车司机并没有进行更多赔付。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本身就是死者的家属,所以一般认为家属会均等分配这笔钱也是人之常情,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并不会完全均等的分配到死者的每一位家属身上。

案例分析

阿梅与阿强两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高,最开始的时候两人感情和睦,后来因为阿梅移情别恋,阿强毅然决然提出分开,两人最终于年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尚未满2岁的,应当直接判由母亲抚养,小高当时已经3岁,阿梅并没有想要抚养权的意思,小高遂跟着阿强生活,阿梅定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几年之后连抚养费也没有支付了。

年,阿强突发恶疾身亡,年幼的小高一直跟着奶奶陈某生活,多年来阿梅从来没有回家看过小高,对她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也从来没有支付,身为一名母亲已经完全失职。

小高与奶奶相依为命,就这样一直到了年。小高已经有了经济独立的能力,与阿梅也没有交集,只有极少的时候会与她联系一下,没有想得到就在这年,小高突遭车祸去世,交警判司机全责,经过多方调解,肇事司机最终赔偿34万元,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最终一共得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5万元。

按照常理,陈某作为抚养小高多年的人拿这笔赔偿金当之无愧,但是阿梅这个时候突然横空出现,表示对女儿的离世感到十分痛心,此外还提出这笔死亡赔偿金应当给自己,而陈某一分钱也不应该拿,因为她不是小高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分析

阿梅此时站出来说这话确实显得吃相太过难看,但是她的话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是一般就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分配,而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陈某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小高没有配偶,父亲已经去世,阿梅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第一顺位里唯一健在的人。

如果这是遗产,她确实可以拿走绝大部分,但是死亡赔偿金存在的意义本身就是为了给予死者亲近的家属一点经济补偿,以此作为慰藉,所以阿梅即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她已经缺席了小高的成长,与小高关系也不亲近,所以不能因为母女关系就让她拿走这笔赔偿金。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多年来尽心尽力照顾小高,与其相依为命,应当获得80%的赔偿金;阿梅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介于这层身份,应当获得20%的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时根据权利人与受害人实际关系的亲密程度、现实需要、双方抚养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最后判决陈某获得60%,阿梅获得40%。

结语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在分配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并非完全按照血缘关系来分配。

(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为网图,与本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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