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怎么办理注意事项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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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是指在业主去世后,按照法律法规或业主的生前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的产权变更方式。继承房产不需要购房资格,但计入家庭名下住宅套数。继承人继承份额确定: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继承效力: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第一步确认离世人房产份额。第二步根据继承关系分配房产份额。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法》: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定继承办理流程:法定继承根据是否存在纠纷分为继承人,通过申诉分割财产或直接通过公证进而换领新房产证取得继承财产。1、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温馨提示:1.继承得来的房屋再次出售时,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个税按照差额20%缴纳。或根据当地政策征收(详情咨询当地税局或者房产中介)。2.继承得来的房屋再次出售时,需调取继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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