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事实:当事人家中四姐妹,父母都是河北深州人,父亲年去世,母亲年去世。父亲在年立有遗嘱,将所有属于自己的钱留给二女儿,也就是当事人的二姐,房子留给小儿子,既当事人的弟弟。当事人的父亲为离休教师,退休30年,财产约有近百万,关于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1.父亲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当事人的二姐,但是他的遗产是否应该有一半属于母亲?留给二姐的只是属于他自己那一半的财产呢?根据描述,关于遗产范围认定的问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储蓄等其他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父母共同共有,应当将其一分为二归,一半归母亲所有,另一半则为父亲的遗产。父亲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所有的存款留给二女儿,留给二女儿的只能是父亲的遗产部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父亲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屋部分留给儿子,儿子则享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剩余一半则属于母亲所有。2.母亲去世后,她留下的遗产又应该怎样分给四个子女?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母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母亲的遗产部分,继承权男女平等,兄弟姐妹四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特殊情况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3.母亲在北京去世,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继承纠纷属专属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至于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需要看北京是否是其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亦或者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否主要在北京。「律师到了」作者
闫艳编辑
毕薇本文系「律师到了」原创稿件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dk/6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