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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婉君律师
欢迎来到今天的《艾说法》栏目,本期是第七百二十九期节目,今日的主讲人是何婉君律师,分享主题是: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律师简介:何婉君,律师,法学学士,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业务领域:非诉讼业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诉讼业务,擅长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纠纷。
Q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来清偿,如果只存在一笔债务,自然没有争议,用全部遗产偿还这笔债务即可,但如果存在多笔债务,而遗产又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应该优先清偿哪一笔债务?
遗产应当优先清偿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我国法律规定,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比普通债权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如果供担保之物或者权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
上述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合同之债,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务。对于普通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包括债权人已经说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有附加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相互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有多笔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各项债务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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