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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王小强和乔雨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王小强的母亲陈继红离过婚,深深知道离婚时因为财产而闹纠纷,有多么让人头疼。所以陈继红主张王小强和妻子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小强虽然是个孝顺儿子,也知道母亲的建议是一片好心,但他不想和妻子分得这么清楚,怕这么做会伤害夫妻感情,而且他也坚信两人不会离婚所以并没有按照母亲的说法去做。王小强的母亲见说不动儿子,为了以防万一,她立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去世后,遗产由儿子王小强继承。
后来,王小强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乔雨心里有了一个疑问,这笔遗产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呢?
以案说法: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案例中,乔雨的疑问并不难解答,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陈继红所立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为王小强,所以这份遗嘱所包含的财产属于王小强的个人财产。
陈继红提到的夫妻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就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对所属和分割达成的协议。协议双方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即夫妻双方对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5)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书面协议。
约定只有符合了上述法定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建立在互信互让的基础之上的,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婚姻和情感变故,双方也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而产生纠纷。
法典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