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糟心事,他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卖房人杜某是独生子,父母双亡,离异没有小孩,也没有兄弟姐妹,只有一个叔叔。张先生将首付款付给了银行,将房子从银行解押,就等卖房人将房子过户给他,然后通过银行贷款将剩余款项给卖房人。不曾想卖房人杜某突发心梗抢救无效死亡,其没有继承人,房子也无法过户,张先生郁闷的不行。
随后张先生找律师帮忙,律师建议按照《民法典》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但法院以无法确认杜某是否立有遗嘱为由驳回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因为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是特殊程序,所以不能上诉和走审判监督程序。至此,张先生就陷入了困境,付了钱,房子却过不了户!
1.杜某是否有遗产继承人?
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杜某孤身一人,父母双亡,没有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因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后继无人”
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杜某死后房产该归国家所有。
③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杜某虽然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有一个小叔,其后事就是小叔给办的,小时候也在小叔家养大,从此种程度上讲,杜某的小叔可以算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继承人继承杜某的遗产,但是被告如何确定是个难题。
2.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①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的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张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是其申请被驳回了。
3.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被驳回后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①指定遗产管理人属于“特别程序”。目前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通常认为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应通过特别程序处理,主要依据是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案由出现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年修正)》的第十部分,即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②“特别程序”主要特点是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理论上张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或提出异议,实际上因为法院目前很少碰到此类案件,这种死后无继承人案件算是“万中无一”,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异议程序”,因此张先生多次到法院提出异议,但都没有部门接受。
总之,目前该案还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