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不要孩子,没有孩子的晚年少了很多负担,也多了不少烦恼,没人养老就是个大问题。不过,办法总比困难多,签个遗赠扶养协议,用自己生后的财产,换生前晚年有人养老的安逸生活。
遗赠扶养协议虽好,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我们就从一个案件纠纷中,了解一下遗赠扶养协议。
胡某1(男)和高某(女)是一对无儿无女的夫妻,为了有人养老,二人便抱养了一个女儿胡某2,年,胡某2与张某结婚。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婿张某因为性格好、为人孝顺,深受两位老人的喜爱。
年,张某与胡某2因感情不和,由法院调解离婚。同年,胡某2因为与养父胡某1争吵,两位老人与胡某2解除了收养关系。
一年后,张某与魏某再婚。再婚后的张某、魏某与胡某1、高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张某和魏某作为扶养人,扶养两位老人直至去世,并负责两位老人的丧葬事宜;胡某1和高某作为遗赠人,他们去世后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张某和魏某所有。
年,高某去世。张某和魏某准备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的内容取得高某的遗产时,却发现高某早在年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卖给了之前收养后解除收养关系的女儿胡某2。并且,该协议在年,由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有效。
张某和魏某认为老两口说好了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他俩的,卖给胡某2肯定是故意的,二人难平心中怒火,便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期间,也因为此事,胡某1与张某、魏某夫妻闹僵,张、魏夫妻二人搬离了胡某1的家,胡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张、魏二人却提出继续履行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
●张、魏二人可以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吗?
●胡某1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吗?
●张某、魏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如若《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张、魏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扶养义务可以要求补偿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原则上,遗赠人(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
不过,张某、魏某取得相应房产的前提有两个:一、高某、胡某1死亡的事实发生;二、张某、魏某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两个条件均满足之前,涉案的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高某和胡某1。在相关权利未转移之前,只要高某在世,就可与他人签订合同另行作出处分。高违反协议处分房产,但不影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
因此,张某和魏某要求撤销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民事调解书的主张不会被支持。
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基本精神,该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老年人度过幸福安详的晚年,如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准许遗赠人即本案中的胡某1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本案中,胡某1与张某、魏某因为矛盾分开居住,直至对簿公堂,表明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如果按照张某、魏某二人的要求,强求双方继续履行该协议,也达不到胡某1安度晚年的目的,所以张某和魏某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如果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按照胡某1的要求被解除,张某与魏某已经履行了部分的扶养义务,例如给老人赡养费、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老人,且对该协议的解除并无过错,张某、魏某可以请求胡某1给与相应的补偿。
律师提醒您
扶养协议看似是“各取所需”,但却需要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用互相之前的感情和信任来维系,否则对簿公堂往往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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