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风险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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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遗嘱的种类有很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很多老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也会选择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有什么风险与弊端呢?

一、什么是自书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处所称“亲笔书写”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正文。

二、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

自书遗嘱的制定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因此,自书遗嘱的效力薄弱,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针对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作如下提示:

1、遗嘱是否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也不可能让遗嘱人书写笔迹样本用于鉴定,导致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2、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遗嘱内容不规范是导致遗嘱无法执行的原因之一。规范的遗嘱应当将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3、遗嘱人是否有权处置全部财产

众所周知,我国采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同时,《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去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定论,需要在遗嘱中进行规范。

4、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实际案例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小编建议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制定遗嘱,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与可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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