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子女的家庭中,父母可能会出于各自的想法,分别立下遗嘱,分配遗产难免有差异。那么,在父母都有遗嘱但内容不同时,子女该如何继承呢?
杨先生和他的妻子李凤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他们携手走过了60年,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年杨先生觉得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为了老伴以后的日子有保障,他到公证处立了遗嘱。遗嘱中载明:“我‘走’在老伴前头后,我名下的房屋由老伴继承和居住。无论哪个子女绝不能找任何借口挤进来干扰她晚年的宁静生活,老伴百年之后,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人均一份。”年3月杨先生逝世。年12月,李凤英也与世长辞。
但在李凤英去世前的年,她又在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其中载明:“多年来,次子杨文良一直对我十分孝敬,悉心照料,我去世后,房子归杨文良一人单独所有,但是杨文良支付其他子女每人8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年4月,杨文良按照李凤英年所立遗嘱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补偿款,可他没想到自己的这一举动,点燃了家里的“火药桶”。
其他兄弟姐妹都认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而父亲去世前所立遗嘱清清楚楚地写着母亲去世后房子由五人平分,杨文良凭什么独占!房本上登记的名字也不是母亲,她立的遗嘱不算数。本是同根生的五人,因一栋房子闹得不可开交。年3月,杨先生和李凤英的其他四名子女联名将杨文良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遗嘱的内容理解,被继承人任何一方去世后,房屋由另一方继承和居住,而被继承人李凤英在被继承人杨先生去世后即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继承权利和完全处分的权利,在此期间被继承人李凤英对房屋的处理上含有不确定性,而该遗嘱后面又载明房屋在另一继承人去世后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人均一份的内容,实际上是剥夺了后去世的被继承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因此,该部分遗嘱内容应属无效,对于该部分内容不予采信。
按照杨先生的遗嘱,李凤英继承取得了夫妻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在年办理涉案房屋的所立遗嘱公证内容时,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且公证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应由杨文良继承,杨文良也应按照该份遗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8万元补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被继承人杨先生名下房屋,由杨文良继承所有;2.杨文良分别向四名原告支付人民币8万元。
律师分析
除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外,夫妻之间也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父亲去世在先,遗嘱中明确表明房屋由妻子继承,根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杨先生去世时,对于该房屋五名子女都不能继承。即使房屋未经变更登记,但因自继承始物权即发生变动,所以李凤英所立遗嘱是有权处分,合法有效。
本案中,虽然对于子女来说,父母都是被继承人,但父母去世时间不一致发生两次继承,两次继承的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不相同,财产内容和财产处分人也不同,因此还是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分别操作两份遗嘱中合法有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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