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继承了自己父母或亲人的房产,另一方是不是当然的就有份呢?
一、案例回顾
小谢与妻子小芳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妻子小芳所有。
但几年后,小芳发现前婆婆王桂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精明的前夫却一直瞒着自己,等离婚后才与妹妹小菊办理继承手续。
房子更名后立即卖了万,兄妹二人每人分得万。
小芳认为房子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小芳所有,小谢的万房款应该是自己的。
双方争执不下,小芳便告到法院,要求前夫小谢支付万的售房款。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桂花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去世,小谢所继承的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小谢应当向小芳支付该笔售房款中属于小芳的部分。
但是,由于离婚时小谢所继承的财产尚未办继承手续,没有明确权属份额,《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不能包含尚未确定的财产内容,因此小芳不能要求前夫支付全部售房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芳分得前夫一半的售房款,即75万元。
三、律师说法
1.关于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婚前继承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第二,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中明确该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2.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如果该房产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先进行析产继承,待各继承人之间分割完毕后,才能进行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中,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争议,需要先进行继承诉讼,等继承诉讼有结果后,法院再审理离婚诉讼。
因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需要以继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3.为避免纷争不断,《离婚协议》中最好明确列举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发现有遗漏的共同财产未分割,可以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并且对于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定对其进行少分或者部分。
四、律师支招
1.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自己又不想让配偶分得继承的房产,可以这样做:
先放弃继承,后接受赠与。
比如,本案中,小谢先放弃继承房产,由妹妹小菊继承全部房产份额,待小菊办完房产继承手续后,再与哥哥小谢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哥哥小谢。
这样能实现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的目的,规避离婚后配偶起诉分割继承财产的法律风险。
2.实务中,具体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设计最佳方案。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