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立遗嘱时,可以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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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步,会让人的思想观念也更包容开放,以前立遗嘱或许还会因为人“讳死”而不受欢迎,但如今生前立遗嘱早已不是什么稀罕的事儿。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有继承权,立遗嘱实际就是公民对个人财产的一种自由处分,通常情况下,人会倾向于将私人财产留给血缘关系亲近的人。

这种一般情况,就是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来,根据现行《民法典》第条的规定,继承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顺序是这样: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既然有一般情况,就会有特殊情况,有时被继承人不想按法定继承办理,在立遗嘱的时候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不让他们继承自己的遗产。实践中有类似例子,如张三嫌儿子小张不争气,去世之前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全部捐给公益组织,没给那游手好闲的不孝子留一分钱。

立遗嘱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的情形是存在的,但遗嘱是否完全有效就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需要了解继承开始后的办理,按照《民法典》第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当根据遗嘱分配继承财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才开始法定继承。

但是,《民法典》继承编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也有着限制规定,规定了一个继承“必留份”制度,被继承人遗嘱的适用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并不能全按私人意愿来,通过实际案例可以对此有充分了解。

案例分享(当事人均为化名):

男子邱某与妻子小霞结婚后育有一子小邱,小邱3岁时,父亲因病去世。邱某留下了一份遗嘱——家里两套房,一套位于广州,一套位于梅州,广州那套房是他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梅州的房是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邱某和小霞各自占一半的份额。

而邱某所立遗嘱十分出人意料,他将广州那套房全部产权份额、梅州市的房子一半的产权份额都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不留给妻子和儿子。事实上邱某并不是家里独子,他的父母还有其他赡养人,所以他这一决定才让外人感到难以理解,毕竟就算夫妻之间无血缘关系,儿子可是亲的。

夫妻之间有什么矛盾,也不该波及幼儿。果然,等邱某去世,妻子小霞就因为遗产的事和公公对簿公堂了,邱某的父亲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所以一切都该按邱某遗嘱中的安排来操作,但法院审理后,却没有真完全依照邱某的安排分配遗产,而是作出了如下判决——

邱某的父亲可以继承儿子婚前购买的房屋财产,享有全部产权份额,但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贷款本息由邱父承担,此外还要向小霞补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部分;

另一套位于梅州的房屋是邱某与妻子小霞婚后合买,只有一半产权份额是其遗产,不由父亲继承,由其子继承,一半份额尚欠贷款本息为邱某遗留债务,由邱某儿子的母亲小霞承担。

相关延伸

为何在被继承人留了遗嘱的情况下,法院也没有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顺着邱某的意思将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儿子小邱排除在遗产继承之外呢?

《民法典》第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作为被继承人的邱某订立遗嘱时,其子年纪尚小,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明知如此,邱某仍然以遗嘱形式剥夺儿子的继承权,这会造成其生存危机后果。

再者,邱某订立遗嘱时也忽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广州的房屋虽然是邱某婚前购买,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邱某指定由父亲全部继承产权份额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的一半,以及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一半是属于妻子小霞的个人财产部分,邱某不能将其理所应当占为己有,必须将这部分匀出来,其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处置;

考虑到继承法律“必留份”制度,邱某立遗嘱完全剥夺幼子继承权的行为有违法律,邱某的父母不仅有养老保险金,还有其余子女赡养,因此,将邱某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也就是实际属于邱某的遗产部分一半产权份额酌情判归其子小邱,不损害其父母养老利益,也保护了特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即可看出,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不是无限的,正如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也不能无所顾忌,其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中有相应部分的处分违背了法律的要求,这一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遗产的继承方式不止法定继承这一种,自然人可依法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再若出现了其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甚至根据法律规定已经丧失继承权的情况,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没有进行处分的部分遗产,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也同此理。

设立遗嘱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也需要注意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譬如,对于自己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但不孝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通过遗嘱表达真实意愿排除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前提是遗嘱形式内容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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