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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是受益人

昨天借着电影《受益人》,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事儿,今天就接着这个话题来说说谁可以是受益人,保险法对于受益人都有哪些规定。,谁可以指定受益人,谁可以是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这一条可知,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一般在投保过程中,会要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但是《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依然规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就这方面的权利来讲,被保险人高于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除此之外还有别人吗?自然是可以的。比如,丈夫给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妻子和女儿。丈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妻子和女儿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但她们可以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一定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是投、被保人之外的其他人。受益人有何权利,权利可以转移和灭失吗?受益人的权利在保险法第十八条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权利是比较容易忽略的,那就是追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举个例子,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女儿是受益人。妻子在旅游途中遇车祸离世,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予保险赔偿金。此后,女儿仍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并非贪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受益权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转让,同时受益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灭失。首先,如果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无论其主观动机是否以获得保险金为目的,其受益权灭失。其次,受益人因触犯刑律等原因依法被取消受益权的。再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其受益权灭失。受益人为多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怎么办?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当受益人为多人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金该如何在多人之间分配。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举个例子,李女士50岁,先生52岁,两个女儿,大女儿25岁,小女儿20岁。李女士在自己30岁时为自己购买终身寿险。情况一:购买时未指定受益人,如果李女士在身故前一直没有为自己的保单指定受益人,那么李女士身故后,该保单的赔偿金会作为李女士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分配。情况二:购买时指定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那么李女士身故后,该保单的赔偿金会作为李女士的遗产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分配。但是与情况一不同的是,此时的保险赔偿金并非李女士的遗产,只是参照遗产继承顺便来分配,实质上它还是保险金,不需要诸多的、繁复的继承手续即可完成分配。情况三:李女士指定大女儿为受益人,则李女士的先生和小女儿都与该保单的赔偿金没有任何关系。全部的保险赔偿金归大女儿一人所有。情况四:李女士指定丈夫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为%,两位女儿为第二顺序受益人。那么李女士身故,若先生健在,保险金将全部给付给先生;若先生亦已故去,则保险金将分配给两个女儿。因为在第二顺序人中没有指定受益份额,所以保险金平均分配给两个女儿。情况五:李女士指定丈夫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为%,两位女儿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其中大女儿受益份额为40%,小女儿的受益份额为60%。则先生先于李女士去世,在李女士身故后,大女儿可得保险金的40%,小女儿可得60%。在情况四与情况五中,我们都提到了先生先于李女士去世,专业一点说就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根据保险法规定,先生的受益权丧失。情况六:前半段与情况四相同,即:李女士指定丈夫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为%,两位女儿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其中大女儿受益份额为40%,小女儿的受益份额为60%。不同的是,李女士与先生在外出乘车时因遭遇车祸双双离世。在后续的勘察过程中,无法确诊李女士与先生谁先身故,则按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就是说按推定先生先于李女士身故。那么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与情况四相同。情况七:依然前半段与情况四相同,不同的是小女儿先于李女士去世,小女儿在去世时已婚,并育有一子一女。李女士在小女儿去世后并没有重新指定受益人。假设依然是李女士的先生先于李女士身故。那么在李女士百年之后,大女儿依然是获得40%的保险赔偿金,而原本属于小女儿的保险赔偿金将作为她的遗产,按照遗产法的规定平均分配给她的丈夫以及子女。情况八:李女士指定丈夫、大女儿、小女儿为受益人,他们的受益份额依次是50%、27%和23%。李女士的丈夫因种种原因依法被取消的受益权,那么本应由他受益的50%的保险赔偿金按27%和23%的比例分配给两个女儿。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如果细分可能还能再列举一些,但是大方向基本上都涵盖了。可见,为了充分发挥自己对财产的控制和规划权力,最好还是指定好受益人以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并且在出现变化时及时修改分配方案。好了,今天先说这么多,大家对受益人是不是有更多的了解了呢?欢迎补充、批评和指正。看了罗胖的跨年演讲,对其中一点有一点点小感悟,那就是用心去交朋友,用心去做事。希望我在这里对保险的解读能交到“心”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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