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的一天,广西桂林的某家保险公司里,一个中年人在那大厅里和业务员大吵大闹,他的手中拿着一份昔日购买的保险,不悦地在那质问着:“他的房子我们都能继承,那为什么他的钱,我们不能继承!”
业务员对这位中年人解释说:“对不起先生,这个我们是真没办法理赔。”
中年人不服,一连好几个月都来保险公司大闹,见这个客户如此难缠,保险公司的经理亲自出面,直言不讳地同他说:“受益人死了是不用赔的!”
中年人不信非要领取这笔万的理赔金,可保险公司就是不给赔付!
而这一切都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的那起车祸讲起……
猝然而至的车祸年的时候,34岁的李华还未结婚,因为家里人催婚催得厉害,便一直躲在外边工作,每年都很少回家。
李华的父母只有李华一个儿子,李华常年不回家,他们想得很。
这一天,李华妈妈和李华打了电话,说:“儿啊,我们不催你结婚了,有时间便回来看看吧,你爸爸的身体最近都不太好。”
李华沉默片刻后回道:“好。”
已经年过三十多岁的李华忽然意识到家中的父母其实年岁也大了,于是李华便想着抽个时间出来,好好和家里人聚聚。
年11月14日,李华特意向公司请了假。
李华本打算带着他的父母去外地旅游,熟知中途居然遇到了意外。
那一天,李华坐在驾驶座上开着车,而他的父母则坐在车座的后排,相互讨论这一次的旅游该怎么做才能给他们的儿子省钱。
老母亲看着手写的一份旅游攻略,嘴里抱怨着:“不让你出来玩,你非不听,浪费这么多的钱旅什么游啊,去楼下的那个小公园里走走不都一样吗?”
话虽这样说,可老母亲的眼里却满是期待,李华看了眼默不作声的老父亲,故意地说:“那能一样嘛妈妈,那小公园你们都逛几十年了,你问问爸,如果不是公园里还有会跳舞的漂亮阿姨,他会每次陪你逛公园吗?”
老父亲没听清下意识地回答:“儿子说得对。”
老母亲当即瞪了眼她的丈夫,反应过来的老父亲则懊恼地看着给他下套的儿子:“臭小子,认真开你的车,别乱说话!”
李华笑着,不再说话。彼时他的前方出现了一辆装满货物的大卡车,卡车的速度并不是多快,但严重阻碍了李华的视线,李华便想着超过去,换道行驶。
在安全的情况下,李华反超了那辆大卡车,黑色的轿车快速地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忽然,李华注意到了前方的车辆全都在减速,李华也开始放慢下车速。
李华的母亲担心地道:“怎么减速了?”
李华也不清楚地说:“可能是前面发生堵车了吧。”
当时李华的前面还是一辆大卡车,为了避免发生什么意外,李华还特意地保持了安全距离。
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车还没停稳,强大的冲击力便从车后传来,带着整个轿车急速向前。李华惊恐的瞪大双眼,临死之时的他下意识的喊了声“妈”。
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桂柳段管理支队接到报警,声称在柳州市管辖区内的一段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追尾事故。
接到报警之后,交警立刻赶往了事发现场。
事故车辆一共有三辆,两辆大卡车,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大卡车夹在中间,事故发生之后已经严重变形,地面血更是流淌一地。
交警蹙着眉指挥着前侧的大卡车向前开,大卡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露出了严重受损的黑色轿车。救护车的声音由远及近,消防队人员也及时展开救援。
但轿车里面的三名乘客还是因为严重的伤情,当场身亡。
根据路段监控显示,交警部门查明了轿车的牌照,随后联系了车主的亲属,也就是李华的叔叔李春林。
当李盛接到交警电话的时候,整个人还没反应过来。
因为就在昨天李盛刚和自己的哥哥通了电话,那时的他还为侄子的行为感到高兴,还夸赞过侄子是个孝顺的孩子。可这才刚开始出发,居然就发生了这种事情。
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李盛当即购买了车票赶往事发地,只是当他到的时候,哥哥一家三口已经被放置在殡仪馆中。
遗物中的保险单据肇事司机刘某交代,他原本在右侧车道驾驶,由于前面的车开得太慢,便想着换道行驶。谁知左侧车道不远处也有一辆小轿车,小轿车也忽然减速,让他猝手不及。
肇事司机刘某面色苍白地说:“当时踩了刹车,但是不管用。”
交警后来找了专业人员检查肇事司机刘某的货车,最后发现该车的制动系统本身就不合格。
年11月25日,由于肇事司机刘某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就了这起追尾事故,在这起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后来,年5月24日的时候,肇事司机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这之前,肇事司机刘某的家属曾主动向三名死者的家属,也就是李华的叔叔,支付了七万元的赔偿金。
可是这笔钱对于李华的叔叔李盛来说,根本就没有意义。
李盛的父母走得早,哥哥李明济(化名)是他唯一的亲人,现在唯一的亲人也离开了这个世界,李盛痛心的表示:“这都是些什么事啊!”
因为哥哥只有李华一个孩子,而李华至今也未结婚生子,作为哥哥李明济最亲近的家人,李盛帮哥哥一家处理好后事,也算是对死者的一个交代。
李盛的年岁也大了,很多事情力不从心,为了哥哥一家,他忙碌了很久,后来李盛表示:“那段时间跑得好辛苦啊,真的是筋疲力尽了。”
当所有的事情处理完后,李盛开始清理起哥哥一家的遗物。但在清理遗物的过程中,李盛却看见了一份他侄子生前所购买的保险。
这份保险是自己的侄子李华在年的时候上的一份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是20万元,有效期是30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李华,按照保险上的合同,如果李华发生了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他的母亲便可获得投保金额的10倍,也就是万元的理赔金额。
看着这惊天的理赔金额,李盛的心里觉得有些伤感。因为在这一起交通事故之中,受益人李华的母亲也当场死亡。
受益人已经死亡,连带着这份合同可能也失效了。本来这件事情与李盛并没有什么关系,但理赔金额实在太大,就连李盛的心里也开始泛起嘀咕:
“难道真的没有人可以领了吗?”
次日,李华带着这份合同来到了一家律师所进行咨询。
李盛:“律师,你看看这个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小张前前后后地看了一遍手中的保险合同,又向李盛了解了一下最基本的情况,律师小张表示:“在保险法当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判断他们的先后死亡时间,保险金就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发生继承。”
也就是说,这份合同并不会因为受益人的离去而就此失效!
得知这一点的李盛内心无比喜悦,他当即拿着这份保险去到了侄子购买保险的那家保险公司,可让李盛没有想到的是,糟心的事情就此发生。
保险公司拒赔付“我是他叔叔,为什么不能赔付我!”
为了这笔巨额保险金,李盛前前后后地去了三次,可每次得到的答案都是一致的。
“对不起先生,这个真的不能理赔”。
这一次又听到了一模一样的回答,李盛怒了:“你们不理赔也行,但总得给我一个理由吧!”
可是这里的工作人员什么话也不与李盛多说,全程都是不失礼貌但却又很敷衍地“对不起先生。”
既不理赔,也不给理由,李盛的心里很难受。李盛觉得明明当初保险是他们非要撮合侄子买的,现在侄子真的出现了意外,却又觉得金额太大,不赔了!保险公司要是都这么干,那还卖什么保险,直接去搞诈骗不就行了!
心里一直惦记此事的李盛,每次得了空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论。最后连保险公司的经理出面,来接待李盛。
李盛表示:“今天不管说什么,你们都要给我一个不理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经理给李盛倒了杯茶,示意对方冷静,经理表示:“不是我们不赔,而是保险合同里的受益人已经死了,我们根本就不用赔啊。”
李盛不赞同地表示:“我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这笔保险金是我侄子的遗产,我们身为他的亲戚,为什么不能继承?”
李盛的态度让经理觉得不可理喻,经理没好气的直言道:“先生,不是什么沾亲带故的人来,我们就必须赔付的!”
一场交谈最后不欢而散。
李盛走时表示,要去法院起诉,告他们这个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经理也不害怕,甚至在李盛走时说:“保险法里就是这么规定的,即使你告也是一样的结果。”
李盛气不过,很快便联系了嫂子那边的亲属。
李华的哥哥现在只有他一个人在世,但嫂子那边却还有亲属。嫂子的父母虽然也走得早,但她还有一个弟弟和三个妹妹。
李盛很少与嫂子这边的四位亲属交流,之前他是想先探探保险公司这边的口风,再将这个保险金的事情,告知给嫂子那边的亲属,但现在既然要走法庭对峙的这条路子,嫂子那边的亲属必然也需要到达现场。
回去之后的李盛当即乘着车,去到了嫂子的老家。
然后将那百万保险金的事情全部告诉了嫂子这边的四位亲戚。得知可能有钱拿的四位亲戚随即跟随李盛来到了广西桂林。
走时,李盛表示说:“法院说有就有,法院说没有就没有。”
年4月24日,李盛和李华母亲的四个亲属,一起向当地法院起诉了那家保险公司以及它的上级公司。
开庭当天,包括李盛在内的五位原告全部出席。
他们的诉求只有两个,一是请求法院判决保险人支付他们两百万保险金,二是请求法院来判决他们五个原告的分配比例。
法庭之上,被告表示:他们并非不愿意进行赔偿,对于保险人李华的死亡原因,他们是认可的。
作为保险公司来说,他们一直都希望他们的客户都可以平平安安,所以对于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的这件事情,他们深表遗憾。
但是……
“这并不是我们该不该赔的问题,而是一个继承权和怎么分配的问题。”
按照《保险法》来说,当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死亡时间时,这笔保险金便成为了被保险人的遗产,应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也就是说这笔万的理赔金是李华的遗产,便应当由李华的法定继承人亲自来领取,而五位原告只是李华的亲戚。
正因如此,被告表示:“这万保险金我们的确应该支付,但这五位原告并没有权利来获得这个钱。被保险人生前并未立过什么遗嘱,他也没有指明自己的遗产便由这五位原告来继承。如果只要带点关系的人便来找我们理赔,他们说赔,我们就赔,这样做就是对客户不负责,也是对这些亲属的不负责。”
保险公司疑惑,对于李华的这些亲戚来说,包括他的叔叔,舅舅,姨妈等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来继承这笔巨额的保险金呢?
保险法与继承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他的配偶、子女然后是父母。
由于李华并未结婚生子,而父母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他的遗产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但李华是独生子,并没有兄弟姐妹,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双双亡故。
且李华生前并没有立过遗嘱,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的这个遗产便会作为无继承的无主财产,便该归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
因此根据我国的《继承法》来看,有资格继承李华财产的绝非是李华的那些亲戚。
但李盛却表示说:“我们仍然有资格继承这笔钱。”
李盛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因为他们要继承的并不是李华的遗产,而是李华父母的遗产!
李盛解释说:“我的侄儿去世了,按理说他的遗产应该由他的父母来继承,但是他的父母也不在了,这笔钱就该由父母的兄弟姐妹们来继承。”
原告律师表示,李华和他的父母在生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个人虽然死于同一场车祸之中,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三人之间的死亡是有先后顺序的。
在《继承法》的规定中,倘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场事故中死亡,如果无法确定先后死亡时间,便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也就是说,由于李华没有其他继承人,在这起事故当中便应推定他先死亡。此时李华的父母仍然在世,把儿子的这笔遗产继承了下来。
按照这个逻辑来推断,老两口死后,李盛等五位原告作为李华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便有权利来领取李华父母所留下的这笔巨额赔偿金!
当初侄子李华生前留下了一些存款和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当时处理哥哥家遗产的时候,李华的遗产便是按照这个规定,依法先被李华的父母继承,然后被李盛和嫂子家这边的四位亲属继承,按照比例逐一分配。
也是因为这个事情,李盛才对保险金一事尤为执着。
对此李盛表示:“他的房子我们都有继承权,那为什么他的钱,我们不能继承呢?”
李盛觉得,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关于李华的这笔保险金同样也可以按照这个逻辑来,由他们领取,但被告却并不赞同这个观点。
被告表示:“这笔万的理赔金首先是作为保险金而存在,我们遵守的是《保险法》,便理应先适用《保险法》!”
在《保险法》的规定当中,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场事故中死亡,且无法规定先后的死亡时间,就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说,在这起事故之中,身为受益人的父母已经先李华一步死亡,如果依照这个来推定,李华父母根本继承不到李华的遗产,而李盛等五位原告便没有此笔理赔金的继承权!
被告方还表示:“合同里写的受益人是李华的母亲,并没有李华的父亲,李华的父亲和李华的死亡顺讯,既不能用《保险法》进行推定,也不能用《继承法》来推定。”
原告觉得,侄子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推定,但被告认为,这个顺序应该由《保险法》的规定来推定!
似乎不管从哪边来看,被告和原告的说辞都是站得住脚的,但原告的律师却觉得被告的观点太过片面,因为被告只考虑了《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继承法》来说,李盛等五位原告皆有权继承这笔万的理赔金。
两种法律,两种推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庭之上,被告和原告之间因李华一家三口到底谁先死亡的顺序争执不休,但法官却觉得:“这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概念,在现实之中,我们并不能明确知晓三者的死亡先后顺序。”
为了搞清楚李华一家三口的死亡时间,法官决定休庭。而在休庭期间,法庭的工作人员去到了车祸的事发地柳州,向当地处理这起事故的警察,进行了走访。
当警方得知这起事故背后的保险金纠纷之后,有些意外,他告诉法院的工作人员:“这种没有依据的东西,就算鉴定起来,我们也不敢说啊。”
车祸的发生就在零点几秒的时间,这种瞬间发生的事情,怎么可能判断三位死者的先后死亡顺序!警方无奈地表示:“要想鉴定这种事情,实在是太难了,你们还是不要难为我们了。”
在无法知晓谁先死亡的情况之下,那这个案子该如何审理?
年9月30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万元的保险金作为李华的遗产应由被告的某保险公司给付给五名原告,其中给付原告李盛万元,给付另外四名原告各25万元。
对于为何做此判决,法院表示:“两部法律其实在遗产顺序继承权上其实并没有明显的冲突。所以我们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同时适用了两部法律中的规定。”
法院认为,因为是保险纠纷,先适用于《保险法》,确定母亲先死亡,来确定保险金作为李华遗产的性质。
而在《保险法》的生效之后,再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死亡顺序发生了改变,这笔原本属于李华的遗产便成了受益人的遗产。
在这份合同之中,虽然只有李华的妈妈是受益人,但法院认为,遗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此李华的父母从李华那继承了万的遗产,然后按份继承,李华的妈妈和父亲各有万。
因为李华的父亲只有一个弟弟,所以李盛获得了万,而李虎的妈妈那边有四个兄弟姐妹,所以平分万,最后每人分25万。
法院一审之后,李盛等人以及保险公司均表示认可,没有继续上诉。
或许在保险公司看来,这笔钱可能早就料到要支付给李盛等人,但是抱着“能不给就不给”的想法才和李盛等人走了一场官司。
这起万理赔金纠纷案以李盛等人获胜告终。
但是,对于李盛等人和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你们都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