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曾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在财产分配当中,不论总量多少,我们总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公正均等的分配。那么在遗产继承时,老人可否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分给继承人之外的人呢?
案情回顾
张女士和刘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后领取了结婚证书,并在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因为张女士工作调动,不得已前往异地上班,小刘则由其祖母在家照顾长大。
因为长期分居两地,张女士和刘先生之间也没有共同话题可聊,二人感情逐渐变淡,在张女士分居第3年时,刘先生主动提出离婚,并得到了张女士的同意。
因为是刘奶奶长期照顾小刘,祖孙感情较深,且小刘已在当地中学学习,更熟悉家乡的风俗习惯,身在异地的张女士为使得孩子更好地成长,主动放弃了抚养权,只是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在小刘长大时,张女士因为身体原因辞去了工作,在家休养。在此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小刘前来探望照顾自己,均得到小刘的拒绝。与此同时,张女士的妹妹小馨听闻姐姐的状况,主动前来关心照顾张女士,令张女士很是感动。
之后,张女士生病住院,仍是小馨过来陪护,这也让张女士和小馨感情加深,从而生出对小刘的怨气。
在接受治疗的第3年,张女士因病情恶化离开了人世。在此之前,她在两个医生的见证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拥有的房产划分给小馨继承,另外账户的钱财留给小刘。
对张女士的做法,刘先生大为不解,坚决反对小馨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馨则认为张女士有权对个人财产做出划分,二人为此争执不休,遂至法院。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遗产的处理方式,我们共有4种。
第一是法定继承。是指根据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血缘关系,由特定范围内的人以均额、等份的方式进行继承。而特定范围被分为二个顺位,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第一顺位的人死亡或者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的时候,才能够由第二顺位的人继承。
例如A先生父母健在,有一子一女,以及妻子C女士,其死亡后遗产为万,则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加起来共有5位,共同划分其财产,每人可获取20万元。
第二是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特定法定的继承人来继承钱财。主要根据是我们有独立处分、使用个人财产的权利。
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2、其设立的遗嘱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他人欺骗或者被胁迫而签订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划定的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仅可处分个人的钱财;4、遗嘱的设立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例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在本案中,张女士在书写遗嘱时有两个医生在场,其为自书遗嘱,且张女士本人为有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可以认定她所立下的遗嘱合法有效。
第三是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死后将财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获益人。其与遗嘱继承的主体不同,遗赠的主体并非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的小馨属于法定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属于遗赠的主体范围,应视为遗嘱继承。
同时,遗赠的主体只需要承担财产权利,而不需要履行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的主体继承财产后还需要履行财产义务。如A在生前欠下一笔债务,为20万元,其遗产为50万元,其中遗赠给和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同事20万元,又通过遗嘱继承将钱财全部留给自己的奶奶,共计30万元。此时应由根据A先生的奶奶负责偿还此债务。
第四是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其负责继承人的生养死葬,并在其离世后获取其遗产。譬如刘奶奶身下无子女照顾,其主动和某看护公司签订协议,由其照料刘奶奶的日常起居,并在刘奶奶身亡后根据协议获取其遗产。
在本案中,小刘是张女士的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小馨属于张女士的妹妹,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虽然张女士和刘先生已经离婚,但这并不影响其与小刘之间母子关系,张女士仍需要对其成长担负监管责任,同时小刘也不丧失对张女士的法定继承权。
而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尚在的情况下,小馨因张女士的遗嘱而可以继承其名下的房子,应视为遗嘱继承。而我国《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应以遗嘱继承为先,充分尊重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保障其自由处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综上,小馨具备继承权利,应按照张女士的遗嘱,由其妹妹继承名下的房子,而由小刘继承账户剩余钱财。如果仍有未被遗嘱划分的钱财,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结语
我们常常听到有人说:父母的钱早晚也是我们的。但其实父母只有将我们抚养成人的义务,却没有规定强制其一定将钱财留给儿女。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儿女仍是继承遗产的主体,对此我们更需心怀感激,不忘父母的恩情。
(《《民法典》规定:老人能否立遗嘱把遗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