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民法典223个要点速览懂点法律

记录初衷:

和两眼一抹黑的瞎晃悠相比,总得懂点法律常识,在需要的时候好快速查找,在平常不会触及。这是对自己,也是对社会的负责。更何况这本书也不贵~

本笔记不可能记录所有的内容,只负责梳理一个大致脉络,告诉大家遇到哪些问题查询具体哪一块,一些用得到的常识性内容会列出来参考(但并非重点),大家也可以自己找来阅读一下,并用不了多少时间。

以上,接下来是正文: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修订时间:年5月28日

生效时间:年1月1日

框架介绍:

编是总则,以主体和关系为单位,介绍一些基本的规定和定义,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

第二编到第六编具体介绍权利。

第二编是物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共有权/使用权/担保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第三编是合同,讲了合同以及合同类型/规定以及准合同等。

第四编是人格权,讲了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第五编是婚姻家庭,讲了结婚、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以及离婚/收养等关系。

第六编是继承,讲了继承等一般规定,遗嘱/遗赠以及遗产处理等。

第七编是侵权,讲了侵权等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以及产品/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饲养动物/建筑物等责任以及其他高度危险责任。

后面是附则,暂时搁置。

认为有用的内容整理: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1,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自然人

3,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死亡的胎儿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父母为对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是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部门统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选择: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除味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重新出现,可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构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回复的除外。

6,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若法律、行*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遵照有关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张成,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8,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9,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的理事会一般为决策机构。

10,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为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1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12,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4,民事主体依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知识产权: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六章:民事法律规定

1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法有规定特定形式的采用特定形式。

16,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达完成时生效。

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生时生效。

17,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七章:代理

18,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9,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着盖章。

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任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做反对表示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统一活着追人,转委托生效后,被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人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带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21,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时人约定,旅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2,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容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2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权利受到损害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4,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抗遍;义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6,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十章:期间计算

27,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编:物权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28,本编适用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0,不懂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可登记。

31,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行为。

32,当时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就是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3,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授权,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

3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35,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36,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8,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专为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9,因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40,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实行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1,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2,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4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4,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认输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部分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45,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利依法进行更换。

第七章:相邻关系

46,相邻关系特指不动产权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利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八章:共有

47,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8,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49,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的受让行为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

50,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必要费用。悬赏寻找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的,物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物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1,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日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52,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53,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70年。

5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呼唤、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5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条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56,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时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57,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机器附属设施。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主管部门批准。

58,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59,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见面,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60,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

6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到那时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章:地役权

62,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通常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共同存在,不得单独转让、质押、销售等。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63,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担保物权随担保合同一同出现,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时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潺潺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时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一圈不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章:抵押权

66,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彩站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的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67,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6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9,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70,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1,同一财产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7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索尔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3, 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十八章:质权

74,动产债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战友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处置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5,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6,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处置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人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十九章:留置权

77,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财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79,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80,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人致使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碍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请求权消灭。

第三编:合同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82,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8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84,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85,要约是希望他人接受合同,下列情形都属于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87,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88,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9,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90,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9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依次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府定价或者*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旅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9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3,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9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券有关的从权利,应向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响应人的权力,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由债权人主张。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95,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96,因债权转让增加的旅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8,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八章:违约责任

9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率等条款。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IG的除外。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下次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下次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期限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门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试用期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电合同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活着重大过失致使损毁、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默认一般保证。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徐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干涉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欧冠租赁该房屋。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虚构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以来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租赁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等合同。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冰酒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稿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仇、赔偿损失等递约责任。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时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为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植物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转让合同时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市委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及村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储存易燃易爆、有*、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务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愿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指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尔指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四编:人格权

章:一般规定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事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上述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自然人生前为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或损害个人利益。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其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建成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对姓名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密爱哦书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文学、艺术作品中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享有容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信息处理着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五编:婚姻家庭

章:一般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包办、买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结婚因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简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收养应当尊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第二章:结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活着淫荡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译著活着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2、3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富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单位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四章: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允离婚。

,现役*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人同意,但是*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收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着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在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编:继承

章:一般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退订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备份不同的,退订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义务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一起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二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吸纳只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收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直到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同志。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编:侵权责任

章:一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由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

,侵害特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法、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之处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为武功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飞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体积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千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的,有侵权人赔偿。

第六章在;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由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1)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及骨干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有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由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经十一五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如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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