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也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吗?被继承人口诉表达财产分配的意愿,能否作为具体分配依据?在继承中,谁能分的更多呢?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往下看这则案例。
案件详情
人们总笑谈“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骨肉亲情之间,柴米油盐之下,在利益面前时兄弟姊妹难免出现摩擦。年1月16日,家住福建省连江县的陈某容、陈某碧同家住金沙县的陈某琼、陈某先、陈某艳作为共同原告,以法定继承权纠纷将其两个兄弟陈某福、陈某俊起诉到金沙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平均分割继承他们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屋。
原、被告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五原告已出嫁,父母主要由二被告照顾赡养。在二老生前,曾嘱托二被告,希望他们在继承财产后,分给五原告每人1至2万。在二老相继去世后,生前留下的房屋由二被告居住并出租门面获益,五原告要求参与父母遗产的分割,但对于如何分割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继而七人产生口角导致矛盾升级产生诉讼。
法院调解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血脉亲情,法官居中调解,给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案中,五原告与二被告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五原告作为已出嫁的女儿,对父母遗留的财产依然具有均等的继承权。在二老生前,虽然留下口诉分配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时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上述中,父母的口诉分配意愿不是遗嘱,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然在二老生前,主要由二被告赡养照顾,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在遗产分配中,二被告有权利多分。
调解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成最终调解结果,涉案房屋及门面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自愿于年10月30日前补偿五原告共计元(五原告每人),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
法治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法适用于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本案中,二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二被告在继承财产时,可以多分。
在这里,法治君要提醒大家: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以下几种情形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来源:洞头普法、金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