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平潭县某村村民王建国和李美丽共生育两子六女,长子王一,次子王二。平潭县某村63号砖瓦结构二层房屋系王建国和李美丽夫妇于上世纪60年代所建,未办理产权登记。长子王一结婚后,上述63号砖瓦结构二层房屋一楼用砖、二楼用木板将分割成前后两部分,前后部分分别搭建梯子进入二楼。王一夫妇居住在63号房屋前部分。王建国和李美丽与王二等居住于后部分。后期,王一在63号旁新建62号房屋。年9月30日,王一为62号房屋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登记用地面积包含上述63号前部分房屋及院落等面积。
后王建国、李美丽、王一、王二等先后去世。王二子女认为登记在王一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63号房屋前部分属于王建国和李美丽遗产,应予在众继承人之间分割,遂引发诉讼。
王二子女认为:
63号房屋仅有一个大门,虽然分出了前后部分,但是进出的大门都是通过房屋的一个附属间开设的大门进出。祖父母是考虑王一结婚后,才将房子的前部门暂借给王一夫妇居住。在王一夫妇新建了62号房屋之后,王一夫妇就搬出了63号房屋,其后63号房屋二楼中间的木板和楼梯也就拆除了。祖父去世后,祖母便一直由王二一家照顾,王一并未尽到赡养职责。年,王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未征得祖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即便已经办理了登记,这种登记行为也只能视作是作为共有人代表的登记行为。
王一子女认为:
祖父王建国生前就提出了分家,但因家中弟妹众多,王一当时并未答应。祖父去世之后,王一负责了王建国的身后事。后由李美丽组织分家分债,并由内族亲李某等人参与见证。分家按照两子一人一半,长子在前,次子在后进行分割。王一一直参与并承担了李美丽的赡养义务。李美丽年迈时,因其他众子女都不在本村,随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由离异的王二与李美丽共同生活,王一及其他姐妹支付费用。晚年考虑李美丽居住便利,才把二楼的木板拆除。
王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李美丽、王二等都还在世,都没有提出异议,现王二子女提起诉讼,有违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
一审平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经查,王建国、李美丽生育二子王一、王二,案涉房屋在其长子王一婚后进行物理分割为前后两部分,其中王一、王二曾分别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前后部分,该分割行为符合农村分家析产家庭财产诸子平分的习惯。其次,王一在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仅申请将案涉63号房屋其实际分割所得部分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登记在其名下,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更符合对案涉房屋分割析产结果的进一步确认。而且,王一在年申请集体建设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机构部门在土地测量、登记审批时,李美丽等人仍在世,无证据证明李美丽等人对上述登记行为提出异议,无证据证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存在错误。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已经分家析产。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结合农村分家析产习惯,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在王一婚后进行了分家析产,并物理分割为前后两部分,其中王一、王二曾分别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前后部分。其次,从年9月30日,王一为62号房屋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上看,王一就案涉63号房屋仅申请将其实际分割的前部分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登记在其名下,并未对后部分进行登记。若案涉房产尚未分家析产,王一申请登记时可对案涉63号房屋全部面积进行登记或不对案涉63号房屋进行登记,王一仅对案涉房屋前部分进行登记的行为不符合常理,该登记行为认定为案涉房屋已分家析产更符合常理。再者,王一在年申请集体建设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机构部门在土地测量、登记审批时,李美丽等人仍在世,其并未对上述登记行为提出过异议,亦无证据证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存在错误。遂判决维持原判。
陈小丹律师评析:
本案是农村兄弟之间分产引发的常见纠纷。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亦会考虑当地风俗习惯等,结合民间习俗、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综合评判。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进行过分家析产,虽然主张已经分家析产的一方并未提供书面分家析产协议等证明分家析产的事实,但法院最终结合民间习俗、家庭成员间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实际情况等诸多方面,综合评判认定已经进行了分家析产,并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纠纷可以说是发生于孙辈之间,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建议当事人,对于分家析产还是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经全家人签字确认,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号(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