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学习笔记遗嘱继承

中科白癜风医院荣获安全管理优秀奖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190326/6995336.html

近年来,因遗产分割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家庭关系的复杂化,原有继承法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对于继承法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公民在去世前立遗嘱,不仅体现出对于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关心,亦可避免亲属之间因为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矛盾。

一、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谓之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相较于民法总则,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对于上述遗嘱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关于遗嘱不符形式要件时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中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可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并不当然无效,如其他内容合法,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可认定遗嘱有效。

三、遗嘱的有效的前提

民法典要求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时方为有效:

1、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即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所立情形,且遗嘱内容没有被伪造或篡改。

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合法所有,如处分他人所有、集体所有、国家财产,则遗嘱无效。

4、遗嘱继承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先于遗嘱人死亡。

5、未向缺乏劳动能力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的部分无效。(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以遗嘱生效时状态而定)

6、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无相互抵触内容

7、如存在多份遗嘱,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在具有优先效力)

8、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见证人须符合什么条件

民法典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撤回、变更遗嘱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

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在存在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与之前民法总则相区别的是,去掉原民法总则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统一按照订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4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