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发生了一起备受争议的遗嘱案件。男子孟某在临死前当众立下遗嘱,将5万元存款给他的再婚妻子,自己的女儿却一分不给。剩余的数百万留给了自己大哥。
据了解,这个男人孟某和他前妻生了一个女儿。离婚后,女儿跟着前妻,他们之间几乎没有联
多年后,孟某和一个叫颜某的女人结婚了。但令人意外的是,刚结婚没多久,孟某被查出得了癌症,情况危急,随时可能死
孟某随后提出和颜某离婚的请求,但是颜某并不同意。没过多久,孟某意识到自己快不行了,便请来两个律师代书遗嘱。他躺在病床上,在颜某、哥哥孟某1以及其他亲属的见证下,声称他的所有财产,除了给颜某5万元外,其余数百万全部归大哥孟某1所有。
大约一个小时后,孟某离世了。随后,大哥孟某1代办了他的后事,并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孟某的女儿和颜某的一起签字。然而,孟大哥与孟某的女儿和颜某沟通过户的事情,但是这两个女人死活不同意,原因就是财产分得太少。没办法,双方就闹到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哥孟某1出示了两名律师见证的遗嘱代书,上面有孟某、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也注明了日期,也公布了当时签遗嘱的视频。此外,他还请代书人和见证人出庭做证。
然而,孟某的女儿对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表示否认,并指出在孟某离婚后,他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一分钱。她认为孟某在世时没有照顾和关心过她,离世后分不到一分财产,觉得非常不公平。
她还指出,这份代书遗嘱属于遗赠,根据规定,受遗嘱人必须在60天内表示接受或放弃。过期不表态则视为放弃。孟某1主张的权益时间已经超过规定,即使代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也不应予支持。
颜某也不认可代书遗嘱的有效性。她表示虽然当时在场,但孟某已经接上呼吸机,意识已经模糊了,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孟某的遗产应该由她和孟某的女儿继承。
在一审中,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并认定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法院认为孟某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能够表达真实意愿。法院也指出,《民法典》第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而第条规定了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时限。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院裁定该代书遗嘱有效,但认定孟某的大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遗赠,因此驳回了孟某的大哥的诉求。
然而,孟某的大哥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持有了不同的观点。法院认为,《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并没有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人。因此,孟某的大哥作为其兄弟,符合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条件,应被视为遗嘱继承人,而非受遗赠人。同时,法院指出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孟某的大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涉案遗产归孟某的大哥所有。
就此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而言,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首先,遗嘱代书的有效性受到法院的肯定。法院认定代书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要件,且在孟某的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签署,因此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对于遗嘱的法定继承人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没有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因此孟某的大哥作为其兄弟,符合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条件,应享有遗产。这一观点有望为更广泛的案件提供参考,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提供更多保障。
总的来说,这起遗嘱案中的争议引发了人们对于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的理解的讨论。在民法典的指引下,法院应综合考虑多重因素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和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对于未来的案件审理中,我们期望法院能够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并为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