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李双庆—北京大成一线诉讼-0-:55发表于北京
一、涉外继承的范围很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简单来说,只要继承人、被继承人之一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组织等主体的;继承人、被继承人之一经常居住地在领域外的;继承的财产比如房屋在领域外的;遗嘱、遗赠行为发生在领域外的,一般都认定为涉外继承案件。二、遗嘱、遗赠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之规定来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对于遗嘱效力,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有利成立和效力认定”的观点,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可能会因为适用准据法的不同导致遗嘱效力上存有争议。我国法律规定,第一,只要遗嘱符合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等任何一地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原则上都认定遗嘱成立;第二,只要遗嘱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等任何一地法律的规定,原则上都认定遗嘱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在准据法选择上,应当“从一而终”,如果符合国籍国的法律形式,但是效力认定就不能再选择死亡时国家的法律。要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点非常重要,涉外法定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只有一个连接点,即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地”目前在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比照《民诉法解释》中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所地”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认定为“经常居所地”的关键。如果因为工作派遣、出国学习、出国旅游、出国就医等原因居住达到一年以上,但是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并没有居住意图的,一般不认定为“作为居住生活的中心”,从而会影响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如果出现“经常居所地”与遗嘱适用国法律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出现了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如果没有遗嘱,只是适用法定继承,那么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有遗嘱全部适用遗嘱继承的,那么持有遗嘱的一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但是如果遗嘱没有将所有的遗产处理完毕,除了遗嘱继承的财产外,还需要法定继承处理的,是否需要回归到经常居所地法律?抑或案件虽有遗嘱,但是即使按照相关国家法律也认定遗嘱无效,需要按照法定遗嘱继承处理遗产的,是按照遗嘱继承选择法律还是按照法定继承适用法律?这将是一个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应当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涉及到遗嘱继承尤其是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当贯彻始终,按照处理遗嘱问题的法律予以处理,如果不存在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四、华侨如何适用继承相关法律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不同于外国人,外国人则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华侨是中国人,定居在国外。“定居”,中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然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在外工作期间等均不视为华侨。虽然华侨具有中国国籍,但因其定居在国外,华侨相关的继承案件,也属于涉外案件。五、华侨和外国人如何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涉外主体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继承人可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予以继承,华侨或外国人需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若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予以解决。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华侨的,可以在国内通过诉讼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当然,虽然管辖法院为我国法院,但是适用法律还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适用的法律,我国继承纠纷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涉外继承应适用的法律。六、我国公民继承境外财产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若采非诉途径,需遵守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对于境外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选择诉讼程序的,在法律适用上需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区别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产为境外不动产时,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是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出于事实查明等问题,一般不处理境外遗产,涉外家事案件除可以直接以人民币直接给付的以外,而且考虑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继承案件涉及境外房屋的确权析产问题,国内法院一般也是不予处理的。七、手续办理涉外继承的麻烦很多不在于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在于程序的推进、手续的办理。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仍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条约手续,即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身份关系不适用于自认,不能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故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应严格审查,审慎认定。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仍需同时履行两个程序,即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条约手续,同时还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李双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院民商事审判一线近十年,审理案件千余件。现以疑难民商事案件以及二审、再审案件的争议解决为主要业务,凭借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寻找有效的方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务实、可行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