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大家族的财产纠纷便为人津津乐道。大家总是十分八卦于他们家庭众多的遗产将由谁来继承。其实家产的继承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大家族之间。在普通的家庭之间可能也会有一些继承的纠纷。
有的纠纷来源于大家都争着抢着要这份遗产,而有的纠纷却来源于大家都互相推托,谁也不想继承这份遗产。在谁都不想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往往是因为这份遗产的背后还承担着一部分的债务,如果继承了遗产,便也相应地继承了这份债务,这便让许多人都望而却步。
那么在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或者所有继承人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此时的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债权呢?
案件详情
何某年轻的时候十分贫穷,当初和妻子结婚时,妻子的家人也十分看不起贫穷的他,但是妻子认为他是一个求上进的老实男人,将来一定会有大出息。因此即使在家人都反对的情况下,妻子也义无反顾地嫁给了他。
结婚之后两人为了有更好的生活,便决定下海经商。两人抓住了下海经商的风潮,把握住了商机,在创业路上越走越远,家业也越发的庞大。就在两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了更好的生活条件之后,不幸的事却悄然降临,何某的妻子不幸患上癌症,最终抢救无效去世。
在何某去世之前,她的父母也早已去世。因此她的法定继承人便只有何某以及两人的儿子小何。在妻子去世后,何某一度十分颓废,无心照顾公司也无力自己带儿子,便将儿子送到了,自己父母家养。
在颓废了一段时间之后,何某将全部的精力放在了事业上,因为只有这样,他才没有时间去想起失去妻子的。但是也是因为这样,他完全忽略了和儿子的相处,也疏忽了和父母之间的相处。只是保证他们在经济上富足,但完全忽略了和他们精神上的陪伴,导致父母和儿子对他怨声载道。
年8月,何某因为工作急需周转资金,便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有限公司向其发放贷款50万元,用于生意的周转。但是因为近年来何某过于透支自己的生命,将精力全部放在了生意上,导致其身体十分虚弱。
年10月,何某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又将全身心投入到了工作当中,不幸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后去世。此时他在银行中仍有部分欠款本息没有归还,生意也因为他的突然离去而崩盘回不了本。
因为此前妻子去世时,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便已经进行了一轮分割。他和儿子共同继承了妻子的部分。在何某去世后,他的父母和他的儿子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他的遗产。此时何某的遗产就顺延到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的身上。但是面临着巨额的负债,哥哥觉得这像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便也书面声明放弃继承该笔遗产。
面对这样的情况,何某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于年11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所在地民*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虽然何某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民法典并没有生效,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何某去世时,民法典已经生效,在民法典的规定中也有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最终法院还是选择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将民*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何某与银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进行有关的活动。因何某突然离世无法按合同还本付息,导致银行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他因此对何某享有债权,便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法院因此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开始继承时,遗嘱的执行人便自动为遗产管理人。当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时候,应当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当继承人没有推选的时候,所有的继承人应当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或者是所有的遗产继承人全部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的,应当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时候,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债务,虽然对此的债务偿还额度也会以继承的遗产为限。但是其中的麻烦是说起来也说不清道不明的,因此很多人在面对有债务的遗产时,为了防止纠纷的出现,便选择直接放弃全部遗产。这样便可以不承担债务,也避免了其中的纠纷。
因此在本案中,某银行有限公司在面对何某的遗产无人继承时,申请由何某生前所在地的民*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张是正确的。在何某的所有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后,此时何某的遗产就无人继承。在一般情况下,无人继承的遗产。将会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又或者会归集体所有制所有。
但是在本案中,何某的遗产中还包含了债务部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何某的遗产进行管理整理,梳理出何某现有的所有遗产。将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完成后,如果还有剩余的部分才会被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因为何某的个人遗产属于他的一生所有,是他自身努力和奋斗的见证和果实,在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其继承人所有。只有当无人继承的时候才会被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防止遗产被浪费或被滥用。
这是法律在更大程度上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