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故在法定继承中其不能再成为生父母或亲兄弟姐妹的法定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第条,养子女可以因需要“依靠生父母扶养”或者“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成为”酌给遗产人“而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在第2点成立的情况下,养子女分得适当遗产的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比法定继承人多,也可能与法定继承人同等,也可能比法定继承人少。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6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