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
钱塘法院对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进行宣判
本案被继承人言某于年4月6日死亡,其生前曾向厉某借款30万元,但一直未归还。随后,厉某于年6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言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言某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放弃继承,因此法院最终确认了厉某的债权金额并判决上述债权有权在言某的遗产范围内受偿。
由于没有继承人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言某的遗产、清点其生前债权债务,厉某的债权一直无法兑现。而后,厉某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遗产管理人事宜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未果。
年12月21日,厉某向钱塘法院申请,要求指定言某生前住所地民*部门作为其遗产管理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于年1月18日宣判。
法院认为
虽然言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无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并且适用该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钱塘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指定言某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为其遗产管理人。
01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应具备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2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特别程序。
03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04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如下: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素材来源:民一庭彭娜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