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联盈释法:
一、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继承人往往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或是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内受遗赠人不在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内,可以是任何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机构、组织。
二、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同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这个时间间隔是不确定的,可以是很多年才开始,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后六十日作出意思表示,法律求受遗赠人是“应当”,“知道”要结合多种因素考虑,比如遗赠人家属通知或者相关机构通知,口头书面均可,但是必须有相关事实证实。
三、法律后果不同
继承人书面放弃遗产继承表示的,丧失继承权;未表示的,既包括口头也包括书面,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六十日内的,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二者法律后果不同的原因在于保障家庭成员的相互继承权,维护以血缘关系纽带,对继承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必须书面明确其接受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否则遗赠人的财产处于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影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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