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做见证丈夫代签名,无效

随着普通群众生命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早已不是一个令人谈之色变的名词。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更是弥补了很多《继承法》时代的缺陷,让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了更加严密的依托。

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团队研判年度上海市法院业已公布的遗嘱纠纷案件的裁判内容,剖析当下财富传承过程中的遗嘱纠纷现状及常见法律风险。

纠纷遗嘱被继承人60岁以上为主

基于隐私保护,年度样本数据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年龄大部分未公开。

而在公开数据中,被继承人年龄在60-周岁的涉遗嘱继承案件有33件,占比97.06%;被继承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下的样本案件只有1件,占比2.94%,这1件样本中的被继承人年龄在40周岁左右。

立遗嘱人性别为男性的样本案件共件,占比48.15%;性别为女性的样本案件共件,占比41.56%;立遗嘱人为夫妻双方的样本案件共23件,占比9.47%。

遗嘱对象以子女为主

年度样本数据中,遗嘱对象含子女的样本案件共件,占比65.42%;

遗嘱对象含配偶的样本案件共32件,占比13.33%;

遗嘱对象含(外)孙子女的样本案件共25件,占比10.42%;

遗嘱对象含兄弟姐妹的样本案件共13件,占比5.42%;

遗嘱对象含父母的样本案件共3件,占比1.25%;

遗嘱对象含外甥子女、侄子女等其他亲属的样本案件共7件,占比2.92%;

此外,遗嘱对象含邻居的案件有1件,遗嘱对象含女友的案件有1件,未说明遗嘱对象的案件有1件。

矛盾聚焦于房产等大额财产

样本数据中,涉不动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件,占76.34%;

涉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等现金类财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42件,占15.05%;

涉股权、股票、债权、保险、基金、拆迁补偿款等资产类财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16件,占5.73%;

涉汽车、首饰、家具、古董等贵重动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7件,占2.51%;

除此之外,样本数据还包括了1件涉及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涉遗嘱继承案件。

以3类遗嘱形式为主

矛盾聚焦于自书遗嘱

样本数据中,含自书遗嘱的案件共96件,占比40.68%;

含代书遗嘱的案件共53件,占比22.46%;

含公证遗嘱的案件共77件,占比32.63%。

其他遗嘱形式而言,含录音录像遗嘱的案件共3件,占比1.27%;

含打印遗嘱的案件共7件,占比2.97%;

此外,未发现含口头遗嘱的案件。

可见在实践中,主要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主,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与口头遗嘱作为继承法规定的其他三种法定形式,在实践中较少被采用。

超10%的纠纷遗嘱被认定“无效”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样本数据中,遗嘱有效的案件共件,占比89.81%;遗嘱部分无效的案件共10件,占比4.63%;遗嘱无效的案件共12件,占比5.56%。

被认定无效的原因主要有4类:立遗嘱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遗嘱人意思表示不明;其他无效的原因(如遗嘱被继承人生前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无法证明遗嘱为被继承人所写,等等)。

从年的遗嘱纠纷样本数据中,王旭律师团队精选了具有代表性的“无效案例”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希望给普通大众一些提醒和借鉴。

代书遗嘱数量大、纠纷多

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名下财产作出处分的重要表现形式,除自书遗嘱以外,最常见的遗嘱类型就属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制度,是为了使被继承人在其自身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行使订立遗嘱的权利。

但也正是因为代书遗嘱并非由被继承人本人制作完成,法律才要求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由于法律对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设置了诸多形式,导致其比自书遗嘱的法律风险大很多。

由此,代书遗嘱呈现出数量大、纠纷多的特点,且“无效”情形正在逐渐增多。

1、遗嘱见证人有数量、身份的限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提供代书遗嘱书、录音录像遗嘱。其中,代书遗嘱书的主要内容为某村的房子在袁某和吉某名下的部分归原告所有,落款处有袁某和吉某签名(吉某的名字为袁某代签)捺指印和署期(年12月24日),并有代书人金某签名署期(年12月24日);录音录像的主要内容为袁某口述如何处理房产事宜,金某代书,现场另有原告及其儿子的声音,以及原告为吉某读遗嘱书、吉某表示同意等。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该代书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均仅有一个见证人,且是原告的儿媳,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录音录像中全程未出现见证人的清晰肖像,原告及原告儿子全程在场,多次阻扰、打断并纠正被继承人的表述,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原告陈述,代书遗嘱时金某是原告儿子的女朋友,现在是其儿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继承人袁某和吉某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并为此提供两份遗嘱。然其提供的代书遗嘱仅有金某一个见证人,且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原告提供的另一份遗嘱中,亦无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故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遗嘱违反了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2、代书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建议在代书遗嘱的每一页内容中都签署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

三原告提供的魏XX、谷XX的代书遗嘱,在遗嘱前两页主文上均无两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遗嘱第三页无主文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署名,无法证明遗嘱前两页的内容系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应属无效。

遗嘱无效后,上述房屋及存款按法定继承予以继承。

3、代书遗嘱要真实表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立遗嘱人与见证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同时在场且代书人只有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范围内订立的内容才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遗嘱代书人已通过公证表示了其所了解的立遗嘱过程,其代书遗嘱并未征得蔡某与邢某的同意,蔡某与邢某事后虽在文件上补签了姓名和盖了私章,但根据代书人的陈述显然也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故文件中关于遗嘱的内容并非蔡某与邢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蔡某与邢某遗留的系争房屋应由其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

自书遗嘱的法律风险

自书遗嘱在实务中 的问题是如何证明遗嘱为其本人所书。尤其在没有见证人等情况下,要证明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就需要借助其他佐证,比如司法鉴定等。

建议保留立遗嘱人的字迹样本,避免出现司法鉴定时导致无法检测的情况。

审理中,本院委托司鉴院对涉案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司鉴院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时间间隔相距多年,且书写速度和书写模式不同,故结论为:无法判断检材《遗话》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是同一人所写。

本案中,被继承人钱某生前未婚未育,在其父母亡故后无 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在世之兄、姐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原告虽主张遗嘱继承,但其所提供的《遗话》经鉴定无法判断系钱某所写,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遗嘱的效力难以认定,有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风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生活中,遗赠扶养协议常见于无子女的老人,因遗赠扶养协议双方都存在义务,因此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受领人,法定继承人的定向传承只能通过遗嘱进行。

签订的书面“遗赠抚养协议书”,受赠人原告刘某作为被继承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吴某有扶养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书”相对原告刘某在形式上无效;

原告表示“遗赠抚养协议书”的草稿是被继承人吴某口述、笔画的,但不能提供“遗赠抚养协议书”草稿,打印的“遗赠抚养协议书”签字录像中,体现不出被继承人吴某理解了在读的“遗赠抚养协议书”,也显示不出被继承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不能确认“遗赠抚养协议书”内容是被继承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遗赠抚养协议书”不予确认。

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驳回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吴某共同生活,相对两被告而言,对被继承人吴某的照顾较多,应酌情多分。

录像遗嘱的法律风险

随着社会信息化、电子化的发展,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开始频繁出现。用手机拍下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主要还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想要以视频方式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可以。

视频验资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需要无利害关系。同时,视频中需要立遗嘱人自己亲自表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两名见证人应当把自己参与见证以及各自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事项一起录制,并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录制的时间进行说明;其次,应当保证视频声音、画面的质量与连贯性; ,应当将视频资料导入硬盘设备中做好备份保存。

本院认为,遗嘱可以有多种形式,但遗嘱形式和内容仍须符合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某4生前在年2月28日,专门与原告*某1及被告*某3交谈,并录制了视频。该视频有具体的录制时间,视频中被继承人*某4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其名下房产、丧葬费等财物的由原告*某1及被告*某3继承;在场、参与录制视频的原告*某1、被告*某2与该视频内容所涉的财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

故本案被继承人*某4生前录制的关于的遗产处理意见的视频,形式、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按视频遗嘱认定。

共同遗嘱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中不包括“夫妻共同遗嘱”,但夫妻双方却经常出现类似的遗嘱,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实务中,由夫妻一方执笔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常有发生。对于这种形式该如何认定?

在裁判实务中,若遗嘱中所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在形式上由一方所书写,但若有双方的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而非一方为另一方的代书遗嘱。因此,共同签字是关键。

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适用遗嘱继承。方某在年5月25日亲笔自书的遗嘱,形式上看为方某、浦某的共同遗嘱,处分的是方某、浦某的共同财产。

但从笔迹判断,浦某签名应系方某代签,不能认定为浦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涉及浦某财产部分的应认定为无效,属于浦某的遗产应该适用法定继承,属于方某的财产,可将该遗嘱作为方某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现方某先于浦某于年10月死亡,系争房屋属于方某部分由浦某全部继承。浦某于年9月死亡后,被告浦某2作为其继承人可根据法定继承,继承浦某的全部遗产。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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