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立马说法团队推送的第篇法律常识
常言道“隔辈亲,亲又亲”,祖孙情,本应是 至善至美的存在,然而欲望却难免让亲情沦为利益争夺的牺牲品。曾经的“亲人”因金钱、利益纷争亲手毁掉骨肉亲情的故事每天都在法官们面前鲜活地上演……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为上海的宁某,宁某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九旬高龄的老母,和刚刚三十而立的儿子唐某。
宁某身后共留有上海市区*金地段的四处房产,总价值近三千万元。
在宁某去世后,已是九旬高龄的宁母,起诉要求与外孙唐某共同分割四处房产。唐某却提出,母亲宁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留给自己一人。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始终未向法院出示此份重要的自书遗嘱“原件”,依据法定继承判决:由同为 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宁母与唐某,祖孙二人平分全部遗产。
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中,唐某终于 次向法庭出示了其此前屡次提及的自书遗嘱“原件”。
遗嘱“原件”全文均以英文写就,前半部为遗嘱正文,包括立嘱人宁某对这份遗嘱系其最终遗嘱的确认、遗产分配方案、立嘱人亲笔签名、订立日期等内容;后半部为见证内容,记载了两位见证人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以及两人的亲笔签名。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院发现这份遗嘱疑点重重……
首先,被继承人虽取得了外籍,但其长期在国内生活,并无证据显示其有以英文书写的习惯,而此份自书遗嘱却系全英文书写,不合常理。
其次,两证人均为中国籍,到庭作证时亦承认自己不懂英文,但遗嘱中的见证内容两人却是以英文书写,令人生疑。
再次,唐某自称,“找到”该份遗嘱“原件”之时,本案正处于原一审审理阶段,但是唐某却并未“及时”将遗嘱“原件”提交法院,有悖常理。
更为关键的是,合议庭多次要求两位证人提交他们于遗嘱见证日期前后往返香港的书面证据,但两人却迟迟拖延未交……
为查清疑点,法院前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两名证人于自书遗嘱“形成”日期前后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赫然显示,两人在此期间并无任何往返香港及内地的记录。至此,已可确证两位证人彻头彻尾系虚假陈述。
鉴于唐某涉嫌伪造遗嘱、两位证人虚假陈述,已经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法庭决定依法不予准许,并给予三人每人八万元的罚款。
一场同谋伪造证据,侵吞亲人应得遗产的大战,终于落下了帷幕。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正义虽然有时会迟到,但终不会缺席!
人们内心深处的欲望,就如同一枚闪闪发光的“魔戒”时隐时现,时时考验着人性的善恶,巨大利益面前,人性屡屡让亲情退居幕后。但我们,依然要对人性抱有信心,这种信心可以让亲情得以延续,让 依然温柔。
不论贫穷富贵,繁华落尽,只有那最终不离不弃的亲情。
案件来源: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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