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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人物关系:刘某1、刘某2与刘某3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的父亲系被继承人刘某。
刘某于年去世,留有老房一套,老房在年拆除之前已修建了80多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刘某3于年将老房全部拆除后进行新建,并一直居住。同时,房子在父母去世后,刘某3一直在管理,对于刘某3将房屋拆除翻建的行为,刘某1、刘某2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后因继承争议,刘某1、刘某2将刘某3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3将老房拔掉,自己新建的房屋是否还属于父母的遗产。
争议焦点或裁判要点:
1、全新翻建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一位继承人拆除遗产院落内老房建设新房,其他继承人主张将新房作为遗产分割,在其他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前提下,翻建而成的房屋当可依照继承的原则在各继承人之间分割。
2、关于分割比例,应当以原有继承份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建设方的出资情况、是否使用老房旧料、各继承人的贡献大小、旧房和新房的面积对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建造方可适当多分。
本案法条关键词:《民法典》
第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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