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对遗产管理人很重要,民法典最新相关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产的规定。

二、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的指定的规定。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的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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