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9日,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钳磊律师代理的家事纠纷系列案,历时一年零三个月,历经排除妨害、确认合同无效和继承等多案,以打促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妥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经过
委托人张某与刘某1均系二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一家三口长期与刘某1父母(刘某和邓某)共同生活,居住在刘邓二人所有的登记在刘某名下的西城区某房屋中。刘邓二人另有一长子刘某2。年8月张某的婆婆邓某因病去世。年12月刘某1因病猝死,留下张某和7岁幼子继续居住在上述房屋中。
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西城法院送达的排除妨害案应诉通知,刘某2以房屋产权人身份起诉张某立即腾房。张某一时不知如何应对,前后咨询了五个律所的律师,仍六神无主,最后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钳磊律师。简单了解背景之后,钳磊律师果敢推断系刘某和刘某2串通以买卖的形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了刘某2,并快速作出此二人行为侵害了张某母子的继承权的法律分析,随即为客户制定了三步走的诉讼策略:1、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并针对刘某2提起的排除妨害案积极应诉;2、立即提起确认刘某和刘某2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3、待获得法院认定侵害继承权的生效判决后,再行提起继承之诉,最大化争取继承权益。听完钳磊律师给出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方案,张某当即决定委托事宜。
代理结果
年7月1日,张某获取了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异议登记证明》,以最低成本规避了涉案房屋再次被转移或者抵押的风险。
年7月21日,刘某2起诉张某的排除妨害案,经审理西城法院认为,在邓某去世后,继承人之间未就该房屋邓某所属份额进行继承、分割。而作为邓某的法定继承人的刘某1去世后,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由张某母子继承。在权属、继承问题尚未解决前,刘某2即以产权人身份起诉张某腾房显失公平,并判决驳回了刘某2的腾房诉请。
年10月14日,张某母子起诉刘某和刘某2的确认合同无效案,经审理西城法院认为,同为邓某的法定继承人的刘某与刘某2在明知张某母子对案涉房屋有继承权益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以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且价款并未交付的方式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了张某母子的合法权益,并判决支持了张某母子的确认合同无效诉请。
在上述两案判决生效后,年3月张某母子提起了继承纠纷诉讼,基于刘某1与邓某长期共同生活、刘某和刘某2恶意串通抢夺遗产等事实,主张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减少刘某和刘某2应继承的份额,增加张某母子应继承的份额。考虑到张某母子的生活现状,把尽早取得财产折价款作为诉讼目标。在历经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两次庭审后,西城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涉案房屋归刘某2所有,刘某2支付张某母子相应折价款(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增加了30%比例)。
至此,经过钳磊律师的前期精准法律分析、合理诉讼方案执行、以打促谈的代理思路,前后三案仅历时一年零三个月,不但使得委托人于诉讼期间内在涉案房屋中挺直腰杆地居住使用,而且最终为委托人依法争取到了最大化的财产权益。钳磊律师认为,签署调解书获得折价款的瞬间委托人脸上流露出的满意笑容,就是委托人对其工作最大的认可。而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也为亲情弥合保有一丝光亮。
律师说法
1.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前先析产。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人死亡并不导致继承权的必然消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3.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