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不论是谁都会经历,当一个人去世以后,就会涉及到财产和债务。有句俗话叫作“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生来就是一无所有,当人离开的时候也带不走一分一厘。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就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当然关于人离开以后的债务问题小编会在另外的文章专门进行说明,下面主要就是讨论遗产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遗产的继承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就是按照顺位继承遗产。遗嘱继承则是财产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在此对于遗嘱继承也不过多的讨论。那么关于法定继承,是不是应该平均分配遗产呢?其实并非如此,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遗产的继承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平均分配。
第一种就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在遗产顺位继承人中如果有特殊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比如像老人、儿童这类人群,可以按照比例多份份额。
第二种就是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这并非是对共同生活继承人的补偿,而是一种鼓励,其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且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就是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这种主要是惩罚性的,对于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那么就严重地违背了社会公德。特别是有些老年人在年老时儿孙满堂,但是却没有一个人愿意履行扶养义务,导致老年人的生活举步维艰。
第四种就是经过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的分配。这种主要是协议分配,继承人之间相互团结、尊重,能够彼此地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可以按照继承人的协商意见进行分配。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协商同意是指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而并非是大多数人同意。
继承
另外就是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分配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依靠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抚养的,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后就是未出生的胎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会为出生的胎儿预留遗产份额,但是预留不等于就是胎儿的遗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那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以重新分配预留的份额呢?如果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亡的,那么预留部分将重新分配。如果胎儿出生后旋即死亡,那么其他继承人也不能继续分配该财产了,而是该胎儿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因此对于遗产的分配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平均分配,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同的情况最终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