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继承遗产还要别人同意教你几个方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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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公证难点解析

所谓继承权公证,是指:

在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之后,全体继承人对遗嘱/法定继承/受遗赠的内容进行认可,共同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对各个继承人的继承权及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出具公证书,为实现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顺利转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由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概念可以拆解为以下几个重点:

1、继承权公证的对象是全体继承人,主体是公证机关;

2、继承权公证的目的是核实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确定继承权的归属;

3、继承权公证的难点在于所有继承人都需要对遗产分配的方式表示认可,并共同到公证机关做公证。

如果有任何一个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不满意,认为分给自己的遗产太少,不配合到场做公证,故意拖延,或者因为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场,例如人在国外等等,就无法顺利办理继承权公证,导致整个继承也无法进行。

这个时候,如果想要推进继承的流程,就必须要在各个继承人之间打一个继承权纠纷的官司。

这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还伤害各个继承人之间的亲人感情,等拿到确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继续办理继承的相关事宜。

二、公证遗嘱为何不能避开继承权公证?

看完我对于继承权公证的解读,那可能有人就会问了:

“如果遗嘱被公证过,是否就可以不用再做继承权公证了呢?毕竟两个都是公证。”

并不是,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继承人拿着公证的遗嘱是无法直接去办理遗产转移、过户手续的,必须持有继承权公证书才行。

从以往的判决来看,法官认为,公证遗嘱只能对经公证的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是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的归属。

三、突破继承权公证难关的方法

1、公证遗嘱

虽然公证遗嘱不能直接避开继承权公证的难关,但是可以对遗嘱的效力先予确认,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中,法官就可以据此不再对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审查,减少了一些麻烦。

2、人寿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此可知,在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属于投保人的遗产。

那么只要投保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必要条件),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就能避开继承权公证的难关,不再需要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同时,还能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遗产税问题,降低财富传承的代际成本,实现财富的指定传承。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很多金融工具可以突破继承权公证的难关。例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保险金信托、家族慈善基金等等,真的不必拘泥于遗嘱继承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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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年7月5日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表明房产继承已无强制做继承权公证的要求。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权公证仍是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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